![]() | 南充市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嘉市监处字〔2020〕77号 |
对周**无照经营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周**
住所(住址):南充市高坪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29***
联系电话:189***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南充市高坪区***
2019年12月23日,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春雷行动2020”期间,对嘉陵区李渡镇***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房占地200平方米,厂房内共有24台缝纫机器,有工人12名工人正在进行鞋面加工生产。现场负责人无法出示营业执照,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询问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锁定相关证据,确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19年5月投资20万元,采购各类缝纫机器24台,在嘉陵区李渡镇***租赁刘**的房屋用于鞋面来料加工生产,于2019年7月正式投入生产。从生产至今当事人断断续续为广东鞋厂进行来料加工生产了6000双鞋面,利润6000元,生产未建立台账,于案发时尚未办理营业执照。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提取的当事人周**身份证复印件;证人朱**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被询问、被调查人员的真实身份。
2.2019年12月23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李渡镇***当事人厂房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检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周**正在进行加工生产的事实。
3.当事人周**与刘**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对当事人周**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对证人朱**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的违法事实以及无照经营违法所得情况。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且互为关联,充分证明当事人无照从事经营的违法事实。
2020年2月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市监听字[2020]7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我局认为:当事人周**自2019年7月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来,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发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其行为涉嫌构成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合一般处罚情形。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南充嘉陵支行(帐号:2315538109100076970)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南充市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7日
(责任编辑:信息发布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