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制定南充市嘉陵区公办独立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3-11-22 09:50 分享: 字号:


为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提高教育质量,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第7号令)、《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等文件精神,我局按法定程序在开展价格调查、成本监审、召开座谈会听取部门及社会意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基础上,起草了《南充市嘉陵区公办独立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定价方案》,经七届区政府第51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教费收费标准

城区市级公办示范幼儿园:245/生·月。

城区一般公办幼儿园:235/生·月。

乡镇一般公办幼儿园:190/生·月。

新建、新办公办独立幼儿园首次开学,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试行收费标准,试行期满由教育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等级认定,执行对应等级收费标准。

二、执行范围

嘉陵区公办独立幼儿园

三、执行要求

规范收费行为

严格执行《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和《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充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幼儿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南发改收费〔201234号)有关要求。

保教费应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保教费按月计退,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规定,在校幼儿仍执行原收费标准。

严格收支管理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保教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做好成本核算工作,自觉接受发改、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落实减免政策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酌情减免收取保教费,具体减免办法按相关政策执行。

实行收费公示

各幼儿园应向家长做好宣传,并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执行时间、监督(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四、执行时间

本次制定的收费标准从202421日(春季学期)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我区制定的公办独立幼儿园收费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国省市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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