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嘉府复驳字〔2023〕5号)

时间:2023-07-20 08:53 分享: 字号:

申请人:蒋宇,男,汉族,2003524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申请人:南充市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建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何毅,局长。

申请人蒋宇对被申请人南充市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嘉陵区市监局)在12315平台作出的回复不服,于20233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回被申请人现有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15日在12315平台举报“平价超市(冠龙德盛佳苑东北)”销售过期食品违法(平台编号:1511304002023010599969575)。2023128日被申请人回复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工作人员现场核查,未发现举报人所称情况”。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和证据,程序违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申请人与举报回复无利害关系。二、被申请人对举报内容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办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蒋宇认为位于嘉陵区嘉南路****号的南充市嘉陵区晓玲平价超市(注册号:511304600******涉嫌经营过期的秋葵食膳饼干,于202315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举报信息详情为“企业名称:平价超市(冠龙德盛佳苑东北)。住所:耀南西路与嘉南路一段交叉口西20米。销售方式:现场。商品/服务类别:酥性饼干。品牌:过期秋葵食膳。商品/服务名称:过期秋葵食膳。消费金额:4.00元。举报问题类型:对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未能立即采取整改、停止生产等措施,不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举报内容:11.30号在该店购买该膳食饼干回家,食用后发现味道不对劲,看了一下生产日期为202110月20日,保质期一年,过期一个月,如不立案调查,保留信访局、行政复议、媒体曝光等权利,可提供证据。处理单位: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18日,嘉陵区市监局工作人员前往晓玲平价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蒋宇所称过期秋葵膳食饼干及其他过期商品。202319日嘉陵区市监局工作人员对南充市嘉陵区晓玲平价超市经营者弋晓玲进行询问,弋晓玲表示并未购进秋葵食膳饼干,也未销售过。2023128日,嘉陵区市监局中城市场监管所在12315平台上针对举报信息予以回复。回复内容为“告知内容:不立案。不立案原因: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工作人员现场核查,未发现举报人所称情况”。

上述事实有蒋宇申请材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弋晓玲),现场检查照片、南充市嘉陵区晓玲平价超市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蒋宇针对嘉陵区市监局在12315平台作出的回复是否具有提起行政复议资格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的规定,申请人具有提起行政复议资格的前提是应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而回复与申请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的前提是申请人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

综合本案相关事实及证据,从蒋宇在12315平台向嘉陵区市监局反映相关情况的形式和内容来看,其性质属于举报。该举报旨在要求嘉陵区市监局对涉嫌销售过期食品的商家进行立案调查,该行为的实质系行使法律赋予公民检举揭发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权利,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并非属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蒋宇与嘉陵区市监局在12315平台作出的回复无利害关系,故其不具有针对嘉陵区市监局作出的回复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蒋宇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之规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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