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我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现将《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充市财政局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南发改收费〔2021〕32号)转发给你们。请区卫生健康局、区疾控中心严格遵照执行,请各乡镇、街道办加强政策宣传。
附件:南发改收费〔2021〕32号
南充市嘉陵区发展和改革局
南发改收费(2021)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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