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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03MB15925976/2021-0190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2-03

关于我市2021年车用压缩天然气(CNG) 销售价格联动调整的通知

时间:2021-12-03 15:34 | 来源:嘉陵区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发改局,各车用压缩天然气(CNG)经菅企业:
      根据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相关政策规定,结合上游供气企业对非居门站价格的调整情况,为缓解我市车用压缩天然气(CNG)供需矛盾,稳定市场供应,按照“价格联动机制”的思路和“同向同步”的原则,决定对我市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联动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调整标准
我市2021年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幅度,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经成本测算、价格调查,综合考虑CNG燃气经营企业、非居民用户及社会承受能力,全市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标准为0.22元/立方米,即CNG终端销售价格由2.88 元/立方米调整为3.10元/立方米。
     二、执行时间:从2021年12月4日零时起执行。
     三、实行CNG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集中清算
各车用压缩天然气(CNG)经营企业要对从2021年12月4日零时起所有购、销气量单独列账,准确核算价差收支情况;从2023年起,每年1月15日前,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对所在地CNG经营企业的上年度CNG联动调整额度进行集中清算,清算结果于每年1月20日前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四、工作要求
市、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发改部门要加强价格政策宣传和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经信部门应积极协调上游供气企业,保障CNG经营企业供气量;住建部门应督促指导经营企业严格自律、规范经营;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应配合做好价格政策宣传,积极维护加气秩序;各车用压缩天然气(CNG)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优化服务质量,建立公交车、出租车加气绿色通道,有效保障供应,切实维护CNG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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