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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03MB15925976/2019-0161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1-25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陵区扶持企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已过有效期)

时间:2019-01-28 18:30 | 来源:嘉陵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单位):
       《嘉陵区扶持企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六届区委常委会第70次会议、六届区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5日


嘉陵区扶持企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为加快壮大我区实体经济,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对产业发展的引导、扶持、激励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扶持企业发展壮大,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7〕36号)、《中共南充市委办公室、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南委办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工业、科技、商贸流通、金融保险、建筑房地产、总部经济等领域的企业。

第二条  扶持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在嘉陵区注册登记并达到奖励条件的企业法人和领导班子。


第三条  扶持奖励资金来源


       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奖励资金规模


第四条  奖励标准及方式


(一)工业企业
       1.奖励标准:对企业形成区级财力200万元起的,给予10万元奖励;所形成区级财力每增加100万元,增加奖励5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若该企业同比上年所形成区级财力呈负增长,则不予奖励。若该企业同比上年所形成区级财力增幅20%以上,另按该户企业形成区级财力增幅额的5%计奖,增幅奖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奖励方式:采取无偿补助和贷款贴息补助方式予以奖励。
      ①无偿补助: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补助;对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给予补助;对节能节水降耗、资源综合利用、“两化”融合等项目给予补助;对企业应用自主研究开发技术、科研院所转移技术、重大专利转让技术推进产业化生产的给予补助。
      ②贷款贴息:对企业已经取得用于扩能扩产、技术改造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且期限一年以上的融资借款(含银行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给予贴息补助,贴息额度不超过贷款利息的30%。
(二)科技型企业(包括虚拟经济等新经济)
       1.奖励标准:对企业形成区级财力100万元起的,给予5万元奖励;所形成区级财力每增加100万元,增加奖励5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若该企业同比上年所形成区级财力呈负增长,则不予奖励。若该企业同比上年所形成区级财力增幅20%以上,另按该户企业形成区级财力增幅额的5%计奖,增幅奖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奖励方式: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奖励。
       以奖代补资金的使用由企业自主决定,重点用于企业扩大经营。
(三)商贸流通企业
      1.奖励标准:对企业形成区级财力100万元起的,给予10万元奖励;所形成区级财力每增加100万元,增加奖励5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若企业同比上年所形成区级财力呈负增长,则不予奖励。若该企业同比上年所形成区级财力增幅20%以上,另按该户企业形成区级财力增幅额的5%计奖,增幅奖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打造,商业面积达8万平方米以上、自持面积占60%以上、自持时间承诺10年以上(有承诺书并约定违约责任。若规划或国土拍卖时已作明确要求,则以要求为准),并履行了招商引资、土地出让等合同约定的商业综合体,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奖励标准。已享受过嘉陵区大型商业综合体奖励资金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上述奖励政策。
       2.奖励方式: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奖励。
       以奖代补资金的使用由企业自主决定,重点用于企业扩大经营。
(四)金融保险企业
       1.奖励标准:对辖区内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形成区级财力200万及以上的,给予形成区级财力资金额度的5%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若该企业同比上年形成区级财力呈负增长,则不予奖励。若该企业同比上年所形成区级财力增幅20%以上,另按该户企业形成区级财力增幅额的5%计奖,增幅奖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奖励方式:采取无偿补助方式进行奖励。
       无偿补助资金的使用由企业自主决定,重点用于企业扩大经营。
(五)建筑房地产企业
        1.奖励标准:按企业区外项目在我区所形成区级财力总额在300万元(含)至500万元、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按当年形成区级财力的5%、8%、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奖励方式:采取效益贡献奖、办公用房补贴、租用办公用房补助和无偿补助方式。
       ①效益贡献奖:对年形成区级财力较以前最高年度增长10%以上的给予补助。
       ②办公用房补贴:对购地自建办公用房的,自运营年度起,按照实际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给予补贴。
      ③租用办公用房补助: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给予补助。
      ④无偿补助:无偿补助资金的使用由企业自主决定,重点用于企业扩大经营。
(六)总部经济(以与区政府签订协议为准)
       1.奖励标准:按企业区外项目在我区所形成区级财力总额在300万元(含)至500万元、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按当年形成区级财力的5%、8%、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奖励方式:采取效益贡献奖、办公用房补贴、租用办公用房补助和无偿补助方式。
       ①效益贡献奖:对年形成区级财力较以前最高年度增长10%以上的给予补助。
       ②办公用房补贴:对购地自建办公用房的,自运营年度起,按照实际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给予补贴。
       ③租用办公用房补助: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给予补助。
       ④无偿补助:无偿补助资金的使用由企业自主决定,重点用于企业扩大经营。
(七)如遇国家相关政策等发生变化,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奖励办法。


第五条  奖励时间安排


       原则上在每年上半年进行奖励。


第六条  企业在当年度出现以下情况不应扶持奖励


      (一)年度内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出现重大环境污染的;
      (二)年度内出现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年度内出现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恶意欠薪的;
      (四)年度内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发生违纪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出现在法院失信“黑名单”和发生了影响社会稳定重大案事件的;
      (五)与政府签订协议存在违约行为的。


第七条  获得企业扶持奖励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二)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
      (三)企业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企业同年在区内所获奖励不重复计算。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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