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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03MB15925976/2020-0156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3-09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陵区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0-03-10 17:05 | 来源:嘉陵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嘉陵区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经区人民政府六届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9日

南充市嘉陵区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有效配置卷烟市场资源、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维护消费者和卷烟经营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相关专卖管理工作的通知》、《四川省烟草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南充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本区域的客观事实和市场规律,结合当地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前瞻性、合理性和实用性,充分体现城乡有别、新老有别、业态有别,严格规范禁止性、限制性条件设定,严格规范放宽准入距离限制规定,严格规范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准入条件设定,科学布局卷烟零售点。
       第三条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
1.城市(社区化管理的区域)繁华商业区、步行街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繁华商业区、步行街以外的城区街道、经济开发区不低于30米,工业园区不低于50米。
2.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按每500户以上标准设置一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小区内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小区外新设零售点的参照;经营场所临街的,按所在地段街道零售点间距标准设置。
3.开放式小区按所在街道的间距标准执行。
4.农村乡镇所在地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
5.农村自然村社,200户以下可设置1个零售点,200户以上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6.旅游景区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7.车站、码头、机场内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户。
上述“零售点间距”是指拟从事卷烟经营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卷烟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分街道单边测量),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通行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嘉陵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川烟专〔2019〕38号)其中“要严格依据间距标准,区分商业区、工业区、居民区和街道等等,针对不同区域、不同消费能力,分别制定具体间距”的要求,对嘉陵区繁华商业区、步行街等不同区域分别制定了具体间距,具体街道划分情况如下:
繁华商业区街道:嘉西路白马湖水街、紫府路、南虹路二段、嘉兴路、茶盘路全段、嘉南路全段、都尉路一段、学府路、树人路、嘉育路、建兴路一段、华山街、小桥子、于陛路三段等
步行街:南湖凯旋商业步行街、希望城银河九街
集贸市场:花卉市场、光彩大市场、城南综合市场等
上述城区街道及区域划分情况,嘉陵区烟草专卖局每年将进行市场调查,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通过本地报刊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四条 以下情形可按“一址一证” 设置零售点,不受合理布局距离限制,且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1)消费群体相对特定、不对路段的流动消费者产生较大影响的非临街经营业态,如宾馆、酒店、娱乐场所、茶楼、加油站内便利店等等。
(2)经营面积200㎡以上、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商场、超市、餐饮店、娱乐场所。
(3)社会弱势群体,适度优先扶持残疾人、烈属人群从事卷烟经营活动,但同一申请人在本地只能享受放宽一次。
(4)部队营区、监狱不受间距限制。
上述“经营面积”是指直接用于经营业务的场所面积(经营场所房产证明载明的面积);“弱势群体”主要指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残疾人或烈属,且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本人或夫妻经营,并能出具残疾证、烈属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以下情形可不受合理布局限制,但应当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1)因城市改造、道路规划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改变的原持证卷烟零售户,持证人提出变更申请的。
(2)因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夫妻间、父母与子女间)需在原址重新申领卷烟零售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的。
其他要求: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内部,经营户在20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经营户在200户以上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卷烟零售点:
1.违章建筑。
2.待拆迁且政府明令禁止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建筑。
3.政府相关机构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的区域。
4.自动售货柜、机。
5.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亭。
6.专营化工、农药、化肥、油漆等有害、有毒、放射性及其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7.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出入门口50米范围内(该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8.申请人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规范管理方面有禁止性、限制性规定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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