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嘉陵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过期)
区级相关部门,各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充市嘉陵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日
南充市嘉陵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做好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保证地方储备粮库存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在区政府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根据《南充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办发〔2005〕80号)以及《南充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市级储备粮入库工作的紧急通知》(南粮发〔2009〕1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条 地方储备粮粮权属区政府,储备规模由区政府根据市政府计划任务确定,市政府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储备粮的储备费用、利息及轮换费用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三条 地方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方法,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的管理运作模式,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结构合理、管理规范。
第四条 地方储备粮应集中到储藏能力强、管理水平高、信誉度好、交通便利、吞吐灵活的粮库集中管理。
第五条 区粮食局负责地方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向区政府申报当年地方储备粮的费用及利息预算,制定落实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择优选定承储企业并签订委托承储合同,监督和检查地方储备粮的库存数量、质量、轮换及统计工作,对地方储备粮的库存数量、质量和真实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地方储备粮利息及费用预算,按区政府批准的储备费用预算情况,分季拨付。
第七条 市农发行按照地方储备粮管理相关要求发放贷款,对承储企业入库数量进行监督。
第二章 储备粮的收购
第八条 收购地方储备粮,由区财政局、区粮食局、市农发行按有关要求下达收购计划,确定入库价格。
第九条 地方储备粮应优先向本地农民收购,切实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
第十条 承储企业必须执行有关粮油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收购的地方储备粮必须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经有资质的粮油监测站检验合格后方可确定为地方储备粮入库,否则,由企业自行承担损失。
第三章 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有安全保粮条件、较高资产质量、较强经营能力、良好资信,并具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粮食入库检化验设备和粮食库存情况的检测设施。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地方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货位储存和管理;
(三)未经区粮食局、区财政局、市农发行同意,不得变动地方储备粮储存地点,遵守钱随粮走、封闭运行等信贷管理规定,做到账实一致;
(四)为确保地方储备粮安全,必须做到“一符”(账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账)、“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
(五)按照下达的储备粮收购、轮换、调用计划,保证按照、按质、按量完成地方储备粮的调入和调出任务。
第十四条 地方储备粮的储存、轮换费用按省级储备粮的标准执行,贷款利息按一年期收购贷款计息。
第四章 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五条 地方储备粮的轮换管理,由区粮食局、区财政局、市农发行按照省级储备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区粮食局监督承储企业在规定时间完成轮换计划。
第十六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其轮出收入归还农发行贷款,轮入资金由农发行根据轮换计划及入库情况提供,并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在轮换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价差损失纳入区财政预算或从国有闲置资产变现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轮换期间的保管费用照常拨付。
第五章 储备粮的动用
第十七条 动用地方储备粮由区粮食局、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指示提出计划,报请区政府批准动用。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第十八条 除特殊用途安排外,销售地方储备粮,应严格按照销售计划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区级以上粮油批发市场进行竞卖。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区政府批准,方可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实行增值储备,当市场粮食价格出现波动时,动用地方储备粮进行高抛低吸,平抑粮价;
(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三)区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经批准销售地方储备粮以及进行储备粮轮换业务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政策性价差亏损由区财政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全额上缴区财政。
第六章 储备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按规定编制并及时向区粮食局、区财政局、市农发行报送地方储备粮业务的财务统计报表;要建立地方储备粮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反映承储企业分品种、分库点、分仓位、分年限的储备数量和成本,准确反映承储企业地方储备粮购、销、调、存情况。
第二十三条 区粮食局、市农发行根据职权对承储企业的日常管理、库存数量和质量加强监督,确保地方储备粮安全。承储企业要加强储备库点的日常管理,完善业务手续,规范操作程序。
第七章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的,由粮食局取消其承储资格;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的,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法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区粮食局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可视情节轻重,依法变更或者解除承储合同。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由区粮食局责令赔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粮食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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