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3MB15925976/2022-0083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嘉陵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10-31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嘉陵区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时间:2022-11-01 17:30 | 来源: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南充市嘉陵区支持企业上市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版)》已经七届区委常委会第41次会议、七届区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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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31



南充市嘉陵区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奖励办法

2022年修订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加快推动我区登记注册的企业挂牌上市,助推嘉陵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企业法人主体在南充市嘉陵区注册,且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我区范围内的企业。

第二条  支持企业上市发展。企业在境内主板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上市融资的给予2000万元奖励补助,在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分别给予1000万元、1000万元、600万元、700万元奖励补助,并按三个阶段实施。

(一)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辅导,并经四川证监局验收合格的,兑现补助金额的20%

(二)企业完成上市申报并被中国证监会或证交所正式受理的,兑现补助金额的40%

(三)企业成功上市后,兑现补助金额的40%。企业在北交所上市后转板沪深证交所上市的不重复计算,享受差额补助。

第三条 支持上市企业迁入嘉陵发展。

(一)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纳税关系迁入本区且正常经营满两年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20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600万元、700万元;

(二)对区内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绝对控股区外上市公司,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及纳税归属地迁至嘉陵区的,在国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上市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20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6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区外企业迁入嘉陵上市。中介组织与嘉陵区签订委托招商协议,促成处于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上市辅导或申报环节的企业法人主体迁入我区的,企业办理完结工商注册登记,一次性奖励中介组织50万元;企业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上市,再一次性奖励中介组织1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企业挂牌发展。

(一)对实现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对实现挂牌并完成规范化公司改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实现挂牌并完成股份制改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公司制改制和股份制改制奖励资金不重复计算,先完成公司制改制再完成股份制改制的享受差额奖励。

(二)在“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300万元补助。挂牌后直接或转板上市的,补助资金不重复计算,享受差额补助。

1.企业在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上报发行材料并获受理的,给予奖励资金100万元;

2.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给予奖励资金2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培育企业上市挂牌。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被列入四川省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在企业入库当年按每户2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纳入南充市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在企业入库当年按每户5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纳入嘉陵区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在企业入库当年按每户3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  支持中介机构服务企业上市挂牌。通过战略合作等方式为企业推荐上市保荐、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服务,对成功辅导1户企业在国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分别给予证券公司一次性补助20万元、律师事务所一次性补助10万元、会计师事务所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八条对拟挂牌上市企业,优先向国家、省、市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优先向国家、省推荐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技术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创新型企业。上市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投项目和上市公司拟再融资、发行公司债等涉及的项目属于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优先列为区级重点项目,优先上报争取纳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计划,优先办理项目备案、环保审批等各项报批手续,优先安排土地供应计划。

第九条 从区外引进(须企业工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迁入嘉陵区)的符合上市条件的拟上市工业企业,在土地、办公用房、厂房等方面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一)根据企业实际需要优先保障用地指标;  

(二)企业入驻区内现有标准厂房的,入驻前3年按照1/平方米/年的标准,收取厂房租金。

第十条 拟挂牌上市本地企业高管、优秀突出贡献人才在落户、家属随迁、子女入学、医保等方面享受国家、省、市的优待政策。

第十一条  对重点拟挂牌上市企业(已与具备相应资质中介机构签署挂牌上市服务协议)在股改挂牌上市过程中,涉及的产权、股权等历史遗留问题,以不影响企业上市为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依法妥善解决,依法依规依纪对具体参与经办人员实行容错免责。

第十二条 上市企业依照下列程序申领奖励。

(一)申请。企业上市挂牌奖励申请应在达到完成股改上市辅导合格、证监会受理、上市或挂牌等标准条件后,向区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南充市嘉陵区企业上市奖励申请;(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上市、挂牌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4)企业信用报告;(5)其他佐证材料。

(二)审核。区级主管部门受理后,会同区金融工作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

(三)拨付。区政府最终审批后,区财政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企业可分阶段申领上市奖励资金,但不得重复领取。

(四)备案。企业拟申请上市奖励资金的,须在与保荐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2周内提交区级主管部门和区金融工作局备案。

第十三条 设立嘉陵区企业上市奖励专项基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企业上市的扶持和奖励。

第十四条  享受上述奖励资金、补助和补贴的企业,从获得最后一笔上市奖励资金之日起8年内注册地址不得从嘉陵区迁出,不得减少注册资金,不得改变在嘉陵区的纳税义务,否则全额退回财政奖补资金。

第十五条 区金融工作局定期向社会公布享受奖励资金、补助和补贴的上市企业名单及相应奖补额度,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依法追缴奖补资金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省、市、区相关优惠政策优于本办法的,按从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享受差额补助。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1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由金融工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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