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3MB15925976/2023-0015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嘉陵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2-01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嘉陵工业集中区企业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2-02 14:50 | 来源: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各企业:

《南充市嘉陵工业集中区企业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七届区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和七届区委常委会第5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

202321

南充市嘉陵工业集中区企业退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嘉陵工业集中区土地使用效益,促进嘉陵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南府办函〔2021125号)和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陵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嘉府办函〔202242号)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陵工业集中区企业退出管理暂行办法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合情合理;权责平等、友好协商等原则。

第三条  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按要求退出:

(一)在土地成交之日后,未按照项目投资协议开工建设的(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二)建设周期超出项目投资协议约定(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无法正常建成的。

(三)产值、纳税、就业、升规等未达到协议约定的(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四)已建成,但没有正常生产经营且停产超过1年的。

(五)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未经许可私自出租或转租厂房的。

(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应依法依规关停取缔的。

(七)前期合法入驻,后因国家政策调整需淘汰的项目。

(八)企业以土地及附着物抵押融资,未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的。

(九)违反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有关规定,拒不整改的。

第四条  退出方式

企业存在第三条规定之情形,采取以下几种退出方式:

(一)自愿退出。租赁标准厂房的企业因自身原因在租赁期满后不再续租,或租赁期未满停产停业自愿退出。退出时所租赁的标准厂房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

(二)收储退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土地出让合同》《项目投资协议》等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土地由政府收回,依法依规退还土地出让金。对地上附着构建筑物按评估价补偿,评估机构由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三家拥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由政府和企业共同选定一家。政府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补偿金和构建筑物补偿金时,应扣除政府给予的奖励部分(不包含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所得)。企业设备在政府收回土地两个月内自行撤离,不自行撤离的,依法拍卖,拍卖净收益返还企业。如遇拖欠员工工资等情况,政府可以用土地出让补偿金和构建筑物补偿金代为先行支付。

(三)其他退出方式。与企业协商“一企一策”退出。

第五条  企业退出程序

(一)提前预警。区级相关部门向存在退出情形的企业发出预警通知,提出整改意见,未限期整改,即触发退出程序。

(二)调查核实。对触发退出程序企业,区经信局牵头各职能部门参与调查,形成调查结论,拟定退出企业名单,上报区制造强区建设领导小组。

(三)集体审议。区制造强区建设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集体审议。

(四)依法退出。制定退出方案,按程序依法依规退出。

第六条  本办法由嘉陵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同时原嘉陵区工业集中区工业企业退出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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