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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11035950568974/2022-0000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嘉陵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2-11-30

南充市嘉陵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嘉陵区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12-01 14:50 | 来源:嘉陵区民政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嘉陵区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经20221129日七届嘉陵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精神执行。

南充市嘉陵区民政局

20221130

嘉陵区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临时救助资金管理,防范化解专项资金使用风险,根据《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社〔201942号)、《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川民发〔2017155号)、《南充市民政局 南充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南民发〔2018109号)规定,并参考《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南府发〔20172号)文件,结合嘉陵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范围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接受教育(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特困供养人员;

(四)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救助方式

(一)发放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

三、救助程序

区委、区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重大性、紧急性、特殊性临时救助事项由区民政局实施,除此以外的一般性救助事项,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实施。

(一)乡镇(街道)救助

1.提出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救助窗口提出救助申请,也可以委托村(居)委会和个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也可以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时,须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以及家庭成员(个人)接受教育(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其它佐证资料。

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照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2.救助审批。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审核审批严格按照申请受理、调查核实、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审定、张榜公示、发放救助金的程序实施。

3.审批额度。各乡镇(街道)的临时救助资金(实物价值)审批最高额度单次不得超过1000元。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以救助。每户每年申请临时救助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二)区级救助

区民政局按照安排事项受理、调查核实、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审定、张榜公示、发放救助金的程序实施。原则上审批最高额度单次不得超过5000元。无正当理由的,不予以重复救助。

四、规范发放

临时救助必须建立救助台账,救助信息全部及时录入天府救助通四川省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救助资金原则上通过南充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监管软件平台发放,严禁直接发放现金。救助实物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购置,发放时要注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经救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签字后领取。

五、资料归档

各乡镇(街道)统一使用全区印发的审核审批样表,表后须附本人申请、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相关佐证资料等。临时救助坚持一人一档,所有审批资料按年度归档备查,档案保存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六、资金分配

临时救助资金由区民政局按因素法分配,分时分批拨付。主要参考户籍人口数量、困难群众数量、困难群众救助工作质量等因素,既保持总体平衡,又注重使用绩效。

七、专款专用

临时救助资金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改变资金用途或变通使用。对虚报冒领、违规变通、挤占挪用、贪污侵占等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资金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监管检查

区民政局将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加强资金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九、本办法自20221230日起实施,有限期5年,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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