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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03MB15925976/2019-0251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11-15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11-18 12:20 | 来源: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体系,保障我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53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

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认真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加大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和街头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的救治力度,对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文明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在 “平安创建”、构建和谐社会以及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完善救助管理体制机制,落实部门职责,切实维护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抓好抓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立多部门联动长效工作机制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构建以政府统一领导、民政牵头、部门互相配合、社会多方参与的联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切实推动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指导工作。对各乡镇(街道)救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督促流浪乞讨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做好救助人员的接收和护送返乡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救助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区救助站负责各部门送来的流浪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护送返乡工作,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为不愿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衣物、食物等生活必需物品。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直接送定点医院救治,对在救助管理站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尽快查明户籍并护送返乡,对一时无法查明的,由区救助站按相关政策妥善安置。对于我区流浪到外地的乞讨人员,区救助站要及时做好接回或接收工作并护送返乡。

区公安分局:负责区级党政机关、交通要道以及重要公务活动场所的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督促各派出所对本辖区内的流浪人员实施告知、引导和护送,引导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到区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发现的流浪精神病人护送到精神医院医治,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的各种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以流浪乞讨为掩护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组织、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及残疾人以乞讨为掩护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配合救助站做好流浪乞讨者身份查询工作。协助救助站将有监护人的流浪乞讨精神病患者送归家庭。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做好对露宿街头以及在城市广场、市场、地下通道(管道)流浪乞讨等人员影响市容环境行为的防范和管理工作。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应对流浪乞讨人员分类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告知、引导流浪乞讨人员到区救助管理站救助,负责实施对求助对象的引导工作;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教育、制止和纠正。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确定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的定点医院,协调解决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的有关救治问题。督促定点医院对各乡镇(街道)和民政、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急救中心及群众送来的流浪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等及时实施救治。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客运站为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返乡时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客运高峰期间,协助民政部门在购买车票方面给予优待保证。

区财政局: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区审计局:负责对救助管理资金进行监督、审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积极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

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指导、支持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义务教育或代教育、职业教育,协助做好教育矫治工作。

乡镇(街道):充分发挥村(社区)网格员、社区干部、村组干部的作用,组建流浪乞讨人员管理网络,构建流浪乞讨人员巡查、发现、救助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机制。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及辖区外流入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护送、引导、安置及管理工作。落实本辖区民政、公安派出所、卫生院、村(社区)等相关单位的责任,禁止流浪乞讨人员在党政机关、繁华街区、交通要道、旅游景点等地带流浪乞讨,告知和引导流浪乞讨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救助。

三、规范救助管理,切实提升救助管理工作水平

(一)救助对象的界定

流浪乞讨救助对象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特困供养,正在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以乞讨为生活方式,以乞讨敛财为目的的,不属救助范围。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二)救助管理对象的发现与来源

包括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区救助站等部门(单位)在日常巡查中主动发现、群众反映并护送到救助机构的和自行到相关部门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

(三)救助管理工作原则

1.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只要自愿求助,经核实后确属救助对象的,区民政部门应给予无偿救助,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救助费用;本人拒绝求助或不愿意接受救助的,救助管理部门不得强行实施救助。

2.先救治、后救助原则。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确保患病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

3.部门协同、分级救助原则。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区民政、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各相关部门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履行各自的救助管理工作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要建立相应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组织和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完善督导检查制度,负责落实本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各项救助措施,确保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四)救助管理工作流程

救助对象的发现——救助对象的初次甄别——初认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护送到救助机构——救助对象的再次甄别——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实施分类救助管理,不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

四、工作要求

(一)开展街面巡查工作。要严格按照“谁先发现(接报)谁负责”的要求,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区公安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在开展日常街面巡查时,一旦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告知其向区民政局求助,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护送到区民政局求助。对危重病人和流浪精神病人直接护送到区定点救治医院或通知120急救中心救治。区民政局和各定点救治医院应对送来的流浪乞讨人员做到应收尽收、应助尽助,为其提供基本服务,保障基本生活和人身、财产安全,并为其联系亲友、返回家乡提供必要帮助。在恶劣天气等情况下,区民政部门联合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开展巡查,对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救助,做好“寒冬送温暖”工作。

(二)严格责任追究。各有关部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或接到群众反映有流浪乞讨人员的,要在第一时间履行相关职责。如因相互推诿、履行救助职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问责。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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