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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03MB15925976/2022-00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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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1-30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嘉陵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1-31 09:45 | 来源: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区级相关部门,各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

《南充市嘉陵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区委六届198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30

               南充市嘉陵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保证地方储备粮库存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有效发挥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条地方储备粮粮权属区政府,储备规模由区政府根据市政府计划任务确定,市政府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储备粮的储备费用、利息及轮换费用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三条地方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方法,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的管理运作模式,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结构合理、管理规范。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应集中到储藏能力强、管理水平高、信誉度好、交通便利、吞吐灵活的粮库集中管理。

第五条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地方储备粮的日常监管工作,向区政府申报当年地方储备粮的费用及利息预算,制定落实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择优选定承储企业并签订委托承储合同,监督和检查地方储备粮的库存数量、质量、轮换及统计工作,对地方储备粮的库存数量、质量和真实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地方储备粮利息及费用预算,按区政府批准的储备费用预算情况,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分季拨付。

第七条农发行南充市分行按照地方储备粮管理相关要求做好信贷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配合区财政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做好储备粮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储备粮的收购

第八条收购地方储备粮,由区财政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南充市分行按有关要求下达收购计划,确定入库价格。

第九条地方储备粮应优先向本地农民收购,切实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

第十条承储企业必须执行有关粮油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收购的地方储备粮必须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含重金属镉)的当年收获的新粮。储备粮入库后,必须经有资质的粮油监测站检验合格后,方可确定为地方储备粮。否则,由企业自行承担损失。

第三章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具有安全保粮条件、较高资产质量、较强经营能力、良好资信,并具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粮食入库检化验设备和粮食库存情况的检测设施。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地方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货位储存和管理:为确保地方储备粮安全,必须做到“一符”(账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账)、“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

(三)地方储备粮在储存期间因储存条件等发生巨大变化,确实需要移库储存的,在移库储存前须报经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南充市分行批准,在征得同意后方可移库储存;未经批准,不得变动地方储备粮储存库点和仓位。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储备粮油质量标准、技术规范;

(五)按照下达的储备粮收购、轮换、调用计划,保证按照、按质、接量完成地方储备粮的调入和调出任务。定期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粮油库存情况。

(六)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对报送区级储备粮油相关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七)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抢险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地方储备粮的储存、轮换费用按省级储备粮的标准执行,贷款利息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贷款相关利率执行。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

(二)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仓间。

(四)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陈化损失。

(五)以地方储备粮对外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六)未轮报轮,套取补贴或利用储备粮轮换套取市场差价,导致储备粮资金损失。

第四章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六条地方储备粮实行推陈储新轮换制度。轮换管理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南充市分行按照省级储备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督承储企业在规定时间完成轮换计划。

第十七条地方储备粮轮换,经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南充市分行联合下达轮换计划,承储企业按照轮换计划实施轮换。轮空期参照省级储备粮油轮换规定的期限,原则上轮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对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空库时间的,必须提前报经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

地方储备粮轮出收入归还农发行贷款,轮入资金由农发行根据轮换计划及入库情况提供,并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在轮换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价差损失纳入区财政预算或从国有闲置资产变现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轮换期间不超轮空期的保管费用照常拨付。

第五章储备粮的动用

第十八条动用地方储备粮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指示提出计划,报请区政府批准动用。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第十九条除特殊用途安排外,销售地方储备粮,应严格按照销售计划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区级以上粮油批发市场进行竞卖。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区政府批准,方可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实行增值储备,当市场粮食价格出现波动时,动用地方储备粮进行高抛低吸,平抑粮价;

(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三)区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销售地方储备粮以及进行储备粮轮换业务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政策性价差亏损由区财政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全额上缴区财政。

第六章储备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要按规定编制并及时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南充市分行报送地方储备粮业务的财务统计报表;要建立地方储备粮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反映承储企业分品种、分库点、分仓位、分年限的储备数量和成本,准确反映承储企业地方储备粮购、销、调、存情况。

第二十四条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南充市分行根据职权对承储企业的日常管理、库存数量和质量加强监督,确保地方储备粮安全。承储企业要加强储备库点的日常管理,完善业务手续,规范操作程序。

第七章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彻底,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责令承储企业进行赔偿,并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以下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或贷款利息、管理费和轮换补贴的。

(二)未经批准将承储有地方储备粮的仓储设施擅自置换、拆除、变卖、改用的。

(三)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的。

(四)由于管理责任和责任事故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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