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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03MB1862737U/2023-0006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4-06

嘉陵区市监局落实柔性监管 依法对某超市不予处罚

时间:2023-04-06 17:30 | 来源: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9日,嘉陵区市监局委托检测公司对嘉陵区某超市销售的茄子进行了抽样检验。2023214日,该茄子《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该超市涉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经立案调查,发现该超市在购进涉案茄子时,留存了进货凭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查验了该批茄子的检验合格证明(但该证明未检测重金属项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该超市不知道该批次茄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嘉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超市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春雷行动2023”开始以来,嘉陵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柔性监管,已办理立案后不予处罚案件18件,让市场主体感受到了有温度的执法,切实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嘉陵高质量发展。(供稿:盛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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