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南充市嘉陵区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定价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公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四川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川委办〔2022〕2号)等文件要求,南充市嘉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四川秦峰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南充市嘉陵区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定价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现就相关事项公示如下,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基本情况
1.方案名称:《南充市嘉陵区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定价方案》
2.评估主体:南充市嘉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污水处理厂建设情况:全区共建设42座污水处理厂,总投资3.49亿,配套管网共计207.6公里。现除大同污水厂外41座污水处理厂由南充市嘉陵水务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大同污水处理厂由属地运营,覆盖了西充河、曲水河、吉安河沿线乡镇和嘉陵江沿线李渡镇。41座污水处理厂年设计污水处理量为761.9万立方米,2024年污水实际处理量为222.68万立方米。废水经处理后,主要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国家一级A、B及农村一级,进行排放。
4.定价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规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第四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第八条“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第十二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
(3)省发改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污水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再纳入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各地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依法履行成本监审等定价程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5.定价方案内容
(1)征收标准:按实际用水量,居民0.85元/立方米、非居民1.2元/立方米的标准收取。
(2)征收主体: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征收对象:向乡镇公共排水管网排入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4)征收方式:乡镇集中供水的自来水用户,由征收主体委托自来水运营企业随水费一并征收;属自备水源用户,由征收主体按实际用水量核定后征收。对取水设施已安装计量装置的自备水源用户,用水量按计量值计算,对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定额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5)优惠政策:为体现社会公平,充分考虑困难家庭的承受能力,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污水处理费减半征收。
(6)执行时间:按区政府审定执行日期出台实施。
二、意见征集
1.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对《方案》的了解程度;
(2)《方案》实施后,可能对个人、企业或社会产生的主要影响;
(3)对《方案》实施的态度;
(4)对《方案》中收费标准、征收方式等内容的意见或建议。
2.公众意见反馈形式和注意事项
(1)公众意见反馈方式
公众可通过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发表关于《方案》实施的意见和看法。
(2)注意事项
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请提供详尽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能够及时向您反馈相关信息。
公众意见收集时间为公示日起10个工作日内,请公众在本公示期限内提出宝贵意见。
三、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南充市嘉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南充市嘉陵区嘉兴路92号
评估单位:四川秦峰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高新区天府一街1339号附202号2层
联系人:陈老师
联系电话:13350653755
邮箱:627753356@qq.com
南充市嘉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