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嘉府复决字〔2023〕7号)

时间:2023-07-20 09:19 分享: 字号:

申请人:陈彬,男,汉族,1993817日生,住广东省兴宁市**街道办事处。

被申请人:南充市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建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何毅,局长。

申请人陈彬对被申请人南充市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嘉陵区市监局)20232712315平台作出的回复(编号51511300002023020300000003不服,于20233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案情复杂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本人的投诉举报重新作出调解意见及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22日在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紫府路一段**号南充市嘉陵区百家福超市(以下简称百家福超市)购买到了过期豆干一包,当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进行投诉。202327日被申请人回复为“经调查,未发现投诉人所反映的情况”。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进行全面调查,程序存在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答复人于202323日收到四川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51511300002023020300000003)投诉单,于202326日派出2名执法人员对申请人所投诉的百家福超市进行了检查,在该超市现场未发现申请人所投诉的过期香香嘴豆干销售,经对该超市的进销货情况进行检查,也未查见有香香嘴豆干的进销货记录。执法人员随后对该超市的委托代理人冯林进行了询问,冯林称:“我们根本就没有进过这个货,所以也就没销售过这个产品,也就不存在与投诉人之间的消费争议”。由于没有证据能证明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202327日,我局工作人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的规定,在四川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回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的处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办理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陈斌因认为其于202322南充市嘉陵区紫府路一段**号百家福超市购买了过期的香香嘴卤制豆腐干(麻辣味)豆干一包(花费5元)后在全国12315平台上进行投诉(编号51511300002023020300000003),要求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嘉陵区市监局接到投诉后,派出执法人员李俊(执法证号23110330027)、文逊(执法证号23110330085)对位于南充市嘉陵区紫府路一段**号的百家福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304MA62AUNF5M)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检查:未发现陈斌投诉所指的香香嘴卤制麻辣味豆腐干(规格180克),未发现该规格豆干的进销记录。百家福超市现场负责人冯林向执法人员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表示没有所涉过期产品的进销货记录。202327日,嘉陵区市监局在12315平台上针对投诉予以回复,回复内容为“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详细情况说明:经调查,未发现投诉人所反映的情况”。

另查明,嘉陵区市监局在答复期间向本机关作出说明,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误将本案不予受理投诉的原因误选为“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实有陈斌申请材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冯林)、百家福超市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嘉陵区市监局在收到投诉人陈斌反映情况后前往被投诉人所在地进行检查,并就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询问,得出的事实与陈斌反映的购买过期食品的情况无法相互印证。嘉陵区市监局基于陈斌提供的现有证据,认为不能证明陈斌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作出不予受理投诉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嘉陵区市监局在回复中误操作将法律、法规不予受理其他情形作为不予受理的理由,该理由虽然不能成立,但不予受理的结论正确。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嘉陵区市监局在收到投诉后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嘉陵区市监局202327日针对12315平台51511300002023020300000003号投诉作出的回复

对本决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之规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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