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嘉府复驳字〔2025〕33号)
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
住所:河南省新郑市
被申请人:南充市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南充市嘉陵区建业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洪,局长
申请人刘某某认为被申请人南充市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嘉陵区市监局)未在法定期限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年4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7日依法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2025年4月12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人生产的化妆品涉嫌存在违法行为,履职申请的事项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寄出挂号信单号为:XX,被申请人于同年4月15日签收。申请人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事项的法定职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消费纠纷投诉事项的法定职权。申请人具有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该法定职责的法定请求权,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的投诉权利,申请人因为购买到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涉嫌不合法产品或者其消费接受到了不合法的服务内容,导致其自身的财产权受到侵害,消费购买的产品无法使用或者服务不合规导致了其退款索赔事宜的消费纠纷,该事宜系可寻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可能会得到救济,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导致申请人不可能得到救济,即被申请人的不作为会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处理投诉事项程序构成违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明显包含投诉和举报的材料,应当针对投诉和举报进行分类处理。分别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处理,此案系针对投诉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起复议。被申请人2025年4月15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应该针对该投诉举报信中投诉和举报按照法定程序分别进行处理,针对投诉被申请人应当在同年4月24日内作出投诉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履行告知职责然后需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调解。故属于超期不回复,程序违法。申请人于2025年4月24日通过邮寄方式得知该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5年4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投诉举报信,反映申请人购买到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元亨江医生氢醌凝胶造口保护剂A型”标签、说明书与医疗器械备案信息不一致。
接到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于2025年4月22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和立案决定。2025年4月23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将投诉受理决定书(南嘉市监投受〔2025〕龙蟠4号)、举报立案告知书(南嘉市监立告〔2025〕龙蟠3号)寄往申请人处,邮寄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XX。因邮政工作人员王某(联系方式:XX)工作失误,将该件与他人邮件混淆,导致邮件丢失,未能成功寄到申请人处。经双方协调后,邮政方面于2025年5月9日将《投诉受理决定书》和《举报立案告知书》重新寄往申请人处。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申请人同意,本机关依法电话听取其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4月3号日花费49元在淘宝平台“某医药旗舰店”,购买一支“元亨江医生氢醌凝胶”,后认为购买的产品涉嫌存在违法行为,于2025年4日12号通过挂号信单号(XX)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该问题。2025年4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举报信》,于2025年4月22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和立案决定。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寄递事业部嘉陵营业部证实,2025年4月23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EMS(邮件号:XX)将投诉受理决定书(南嘉市监投受〔2025〕龙蟠4号)、举报立案告知书(南嘉市监立告〔2025〕龙蟠3号)寄往申请人处,邮寄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XX。因邮政工作人员王某工作失误,将该件与他人邮件混淆,导致邮件丢失,未能成功寄到申请人处。经双方协调后,邮政方面重新将《投诉受理决定书》和《举报立案告知书》寄往申请人处。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6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南嘉市监止调〔2025〕龙蟠4号),并于当日邮寄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刘某某申请材料,《立案审批表》《投诉受理决定书》《举报立案告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邮政出具的情况说明》,邮寄凭证及官网邮寄路径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故被申请人有处理投诉举报的职权。
关于嘉陵区市监局是否在法定期限履行处理投诉举报的职责。根据查明事实,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5日签收了申请人邮寄的《举报书》,于2025年4月22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和立案决定。根据EMS(邮件号:XX)邮寄凭证和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寄递事业部嘉陵营业部作出的情况说明可以证实2025年4月23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将投诉受理决定书(南嘉市监投受〔2025〕龙蟠4号)、举报立案告知书(南嘉市监立告〔2025〕龙蟠3号)寄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和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因邮政原因导致申请人未按期收到投诉受理决定书(南嘉市监投受〔2025〕龙蟠4号)、举报立案告知书(南嘉市监立告〔2025〕龙蟠3号),不应是被申请人承担责任。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6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南嘉市监止调〔2025〕龙蟠4号),并于当日邮寄给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规定。故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