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嘉府复驳〔2025〕45号)
申请人:陈某,男,汉族
住址:四川省南充市
被申请人:南充市嘉陵区消防救援大队
住址:嘉陵区嘉虹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钟传江,大队长
申请人陈某对被申请人南充市嘉陵区消防救援大队(以下简称嘉陵消防大队)未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于2025年5月16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依法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人于2025年5月21日补正完成。本机关于2025年5月23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5月12日通过邮寄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如下法定职责:对某小区消控室无人无证值班查处责任,事实和理由如下:申请人于2025年4月16日邮寄的EMS,单号为XX,于4月17日由嘉陵区消防大队签收,4月18日消防大队来电话,说已收到,并受理,承诺在2025年5月12日给出书面答复,2025年4月18日,被申请人又来电话说,已经去核实,说有人值班,有一个人有证,有一个人没有证,说已责任整改,并立案调查,申请人叫被申请人书面回复,被申请人称会走流程。根据申请人多次观察,本小区消控室至今随时大门紧闭并上锁,请问有何人值班,如果出现安全问题谁来承担责任,这严重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第5.2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第二条,在相关领域内,国标强制性标准和法律一样有约束力,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罚,并将书面报告第一时间送达。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7日收到申请人陈某单号为XX的举报投诉信,称某小区消防控制室长期无人值班,值班人员无证上岗,因该信访事项与刘某2025年4月15日的信访事项一致,申请人举报属实,我大队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举报投诉事项已经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和处理,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对该信访事项不再单独重复受理,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2025年4月17日,被申请人对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四川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过程中,被申请人将立案情况告知了申请人。2025年5月28日,被申请人对四川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人员值班和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罚款四千七百元整、二千二百元整的行政处罚,并执行完毕。2025年6月5日,被申请人将该事项处理情况当场送达给申请人陈某。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我大队已于60日办结,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履职到位。
综上,本申请人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申请人提出复议的理由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按照《行政复议法》四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电话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在听取意见过程中明确坚持复议申请书上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17日,被申请人签收了申请人陈某单号为XX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书中反映某小区消防控制室长期无人值班,值班人员无证上岗,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查清事实,依法查处并作出书面回复。因该事项与刘某2025年4月15日的事项一致,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4月15日进行现场核查,并于2025年4月17日对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四川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故被申请人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举报投诉事项已经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和处理,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对该信访事项不再单独重复受理,并于2025年4月18日告知了申请人其举报投诉事项不予受理以及针对刘某举报投诉事项的立案情况,申请人已于申请书中对电话告知事项予以承认。在被申请人立案后,申请人观察到某小区消控室仍出现大门紧闭并上锁的情况,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责任,于2025年5月21日经过补正后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5年5月28日,被申请人对四川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人员值班和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罚款四千七百元整、二千二百元整的行政处罚,并执行完毕。2025年6月5日,被申请人将该事项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陈某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立案审批表(南嘉消立案审字〔2025〕第0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嘉消行罚决字〔2025〕第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嘉消行罚决字〔2025〕第0011号),《关于嘉陵区某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事项的回复》及送达回证,嘉陵消防大队单位电话通话记录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规定》第十条“大队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受理并核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投诉事项,总队级、支队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直接受理和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投诉事项,也可以交由下级消防救援机构办理”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职权。
关于嘉陵消防大队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8日接收到申请人陈某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某小区违反消控室值班制度问题履行立案调查、审查认定、处罚决定和执行送达职责。因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4月17日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立案,故决定不予受理并于2025年4月18日电话告知申请人,符合《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规定》第八条“消防救援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做好登记,并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予以受理,并依照规定核查处理;(二)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三)举报投诉事项已经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和处理,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之规定。2025年5月28日被申请人对四川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2025年6月5号日,被申请人将该事项处理情况通过邮政快递邮寄给申请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并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行政处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