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嘉府复〔2025〕26号)

时间:2025-06-09 17:25 分享: 字号:

申请人:陈某某汉族

住址:湖南省郴州市

被申请人:南充市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址:南充市嘉陵区建业路30

单位负责人:李永洪

申请人陈某某对被申请人南充市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嘉陵区市监局2025410日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不服,于20254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5422依法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南嘉市监不受〔2025〕城南第4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50325日在网上“拼多多”平台“某农场”店铺购买了一款包浆豆腐,花费8.56,收到货后通过“中国编码”查询发现商品条码不对,生产商为: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商为:南充某管理有限公司,条码:XX。经查询,该商品条码的拥有者是生产商: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按照国家质监局关于商品条码实施过程中有关意见答复函规定(质检办法函【200867号),委托加工的商品应使用委托方条码,但该商品使用的是生产商的条码,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故申请人20250328日邮寄书面投诉举报信至被申请人管辖地。被申请人于20250410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不受理理由为:(五)未提供《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系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本案第三人“南充某管理有限公司”属于被申请人的管辖区域内,被申请人有依法处理申请人投诉的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者权益争议事实。”与第十条“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签名”的规定,本案中不存在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情形存在,且本法也未规定要求投诉人应当提供身份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完全符合第九条规定,所以申请人已满足投诉应当提供的材料,被申请人应当受理申请人的消费争议投诉,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也不存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法定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被申请人法律适用错误,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54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投诉举报书》,反映申请人购买到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陌豆驴包浆豆腐”,发现该产品使用的商品条码注册人为生产商并非委托商,认为其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组织调解、立案查处、告知处理结果予以赔偿等。

因申请人在投诉举报材料中未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身份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42118分通过电话(XX)联系了申请人,要求申请人限期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申请人在电话中明确表示拒绝提供能证明其真实身份信息的材料。

因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于2025410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了《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南嘉市监不受〔2025〕城南第4号),于当日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已在法定期限内将相关情况向申请人予以了书面回复,已依法履行了职责。

按照《行政复议法》四十九条的规定,经申请人同意,本机关依法电话听取了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0325日在网上“拼多多”平台“某农场”店铺购买了一款包浆豆腐,花费8.56,收到货后通过“中国编码”查询发现商品条码不对,于20250328日邮寄书面投诉举报信。202541日,被申请人收到该举报信。因申请人在投诉举报材料中未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身份真实性,被申请人于202542118分通过电话(XX)联系了申请人,要求申请人限期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申请人在电话中明确表示拒绝提供能证明其真实身份信息的材料。被申请人于20250410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不受理理由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未提供《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情形并于当日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陈某某申请材料,要求补正的电话记录音频及拨打电话截图,《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南嘉市监不受〔2025〕城南第4号)及送达凭证等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嘉陵区市监局对案涉投诉有处理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规定,被申请人在处理消费者投诉时,依法须对投诉人的身份进行确认。本案中因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补正证明身份真实性的材料,申请人拒绝补正那么申请人提供材料中姓名的真实性不能确认,故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202541日,被申请人收到该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542118分通过电话XX联系了申请人,要求申请人限期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被申请人于20250410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南嘉市监不受〔2025〕城南第4号)并于当日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南嘉市监不受〔2025〕城南第4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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