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罚款。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建有关工程并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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