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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新增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自来水厂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等用水户,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地点、取水方式或者取水量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新增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自来水厂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等用水户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地点、取水方式或者取水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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