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30082841837/2026-00010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
嘉陵区水务局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6-03-16
发布日期
2026-03-17

行政处罚

时间:2026-03-17 14:32 | 来源:嘉陵区水务局

对未经批准新增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自来水厂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等
用水户,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地点、取水方式或者取水量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新增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自来水厂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等用水户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地点、取水方式或者取水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X
市政府门户网站提醒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