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30082841837/2026-00011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
嘉陵区水务局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6-03-16
发布日期
2026-03-17

行政处罚

时间:2026-03-17 14:36 | 来源:嘉陵区水务局

对法定机构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汛情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汛情由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其他有效途径,及时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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