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词: 停水 停电 禁行 公交车 交通管制
行政处罚
对法定机构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汛情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汛情由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其他有效途径,及时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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