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30082841837/2026-00033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
嘉陵区水务局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6-05-20
发布日期
2026-05-20

行政处罚

时间:2026-05-20 11:03 | 来源:南充市嘉陵区水务局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X
市政府门户网站提醒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