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30082841837/2026-00034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
嘉陵区水务局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6-05-21
发布日期
2026-05-21

行政处罚

时间:2026-05-21 09:56 | 来源:南充市嘉陵区水务局

   权力名称: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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