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30082841837/2026-00036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
嘉陵区水务局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6-05-21
发布日期
2026-05-21

行政强制

时间:2026-05-21 10:13 | 来源:南充市嘉陵区水务局


    权力名称: 对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而代为治理的强制措施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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