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30087658419/2024-00039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
嘉陵区发展和改革局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4-12-06
发布日期
2024-12-12

南充市嘉陵区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公布南充市嘉陵区2024年度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等目录清单的通知

时间:2024-12-12 09:47 | 来源:嘉陵区发展和改革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相关部门: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四川省2024年度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等目录清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4〕583号)以及《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南充市2024年度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等目录清单的通知》(南发改收费〔2024〕27号)要求,现将《南充市嘉陵区2024年度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南充市嘉陵区2024年度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行政法规、《四川省定价目录》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动进入《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以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均不得纳入政府定价管理。

二、《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制度,对外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执收单位(机构)要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提高收费透明度。

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收费监管,健全举报制度,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

 

附件:1.南充市嘉陵区2024年度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2.南充市嘉陵区2024年度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南充市嘉陵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2月5日


附件1

南充市嘉陵区2024年度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详见表后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
(文号)

定价

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
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车辆通行费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2020年以前批复收费高速公路(基价+桥隧加收):一类客车为0.50-0.6元/车·公里;一类货车(含专项作业车)0.35-0.39元/车·公里,特大桥梁和隧道适当加收,同一收费区间综合收费标准原则上控制在1.0元/车·公里(超特大桥梁和超特长隧道区间除外);全路段综合平均收费标准控制在0.8元/车·公里。客车车型收费系数为1:2:3:4。
2020年以后批复收费高速公路(基价+投资调整):基本收费标准按投资8000万元/公里计算,一类车为0.50元/车.·公里;投资超过8000万元/公里的,以1000万元作为递进区间,对应一类车收费标准调增0.05元/车·公里,初次批准上限为1.2元/车·公里。
一级公路一类客车基价标准为0.25元/车·公里,一级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为0.05元/吨·公里。

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

川交发〔2005〕101号

川交发〔2016〕27号

川交发〔2017〕45号

川交发〔2020〕26号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是

否

否


交通服务收费

二、停车收费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市辖中心城区起价3元/4小时-5元/小时,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川发改价格〔2013〕1046号

川发改价格〔2018〕332号

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

南发改收费〔2023〕29号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交警部门、城管部门

是

否

否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

交通服务收费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一)拖

车费

基价(五公里内):一类车1吨以下(含1吨)150元,每增拖1公里加收8元;二类车1吨至3吨(含3吨)200元,每增拖1公里加收8元;三类车3吨至5吨(含5吨)250元,每增拖1公里加收10元;四类车5吨至10吨(含10吨)300元,每增拖1公里加收12元;五类车10吨至15吨(含15吨)350元,每增拖1公里加收15元;六类车15吨以上400元,每增拖1公里加收20元。

川价字费〔2000〕5号

省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否

否

否


(二)吊

(三)车费

基价(作业4小时内):一类车1吨以下(含1吨)200元,每增加作业1小时加收40元;二类车1吨至3吨(含3吨)250元,每增加作业1小时加收50元;三类车3吨至5吨(含5吨)300元,每增加作业1小时加收60元;四类车5吨至10吨(含10吨)350元,每增加作业1小时加收70元;五类车10吨至15吨(含15吨)400元,每增加作业1小时加收80元;六类车15吨以上450元,每增加作业1小时加收90元。

川价字费〔2000〕5号

省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否

否

否


交通服务收费

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1.车辆清洗费:大型20元/辆次;中、小型10元/辆次。
2.车辆清洁费:大型10元/辆次;中、小型5元/辆次。
3.车辆停放费:小型2元/辆次、每8小时;中型5元/辆次、每8小时;大型10元/辆次、每8小时;豪华高级客车(购车价在80万元以上)20元/辆次、每8小时。

川发改价格〔2011〕1763号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是

否

否


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1.一级站:一档2元/票;二档1.5元/票;三档1元/票。
2.二级站:一档1元/票;二档0.5元/票。
3.三级站:一档0.4元/票;二档0.2元/票。

川发改价格〔2011〕1763号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否

否

否


公共事业服务收费

五、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城市居民(包括暂住人口)以人或户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南市物发〔2009〕77号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或城管部门

否

否

否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按职工人数计收,也可按垃圾量计收
2.车站、港口、机场等公共场所按垃圾量计收。交通运输工具产生的垃圾并入公共场所收取,不再对运输工具单独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3.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按管业场所面积或垃圾产生量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南市物发〔2009〕77号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或城管部门

是

否

否


公共事业服务收费

六、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1、主终端收费标准,城镇居民用户:成都市24元/月·户,其他市(州)23元/月·户;农村居民用户:22元/月·户。
2、副终端收费标准,以户为单位计算,第一台6元/月,第二台4元/月,第三台及以上每台2元/月。

川发改价格〔2024〕152号

省价格主管部门

广电部门

否

否

否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七、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地(矿)产交易服务

收费

拍卖金额100万元以下,费率3.5%;100-500万元,费率3%;500-1000万元,费率2.5%;1000-5000万元,费率1.5%;5000-10000万元,费率1%;10000-100000万元,费率0.5%;100000万元以上,费率0.1%。

川价发〔2006〕229号

川发改价格〔2015〕86号

省价格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是

否

否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八、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川发改价格〔2021〕393号

省价格主管部门

司法部门

是

否

否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九、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
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川发改价格〔2022〕226号

省价格主管部门

司法部门

是

否

否


(二)物证类司法
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十、住房物业管理费


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和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多层住宅0.22-1.38元/m²,高层住宅0.88-2.75元/m²。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

南发改收费〔2012〕532号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房管部门

否

否

否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十一、危险废物处置费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1.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按每病床每天2元收取。
2.二乙(含二乙)以上医疗机构按每病床每天1.5元收取。
3.二乙以下(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他医疗机构按每病床每天0.5元收取。
4.民营医疗机构按每病床每天1元收取。
5.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疾控中心按每个每月50元收取。
6.村卫生室按每个每月5元收取。

川发改价格〔2011〕1776号

南发改收费〔2012〕650号

授权市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城管部门或卫生健康部门

是

否

否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十一、危险废物处置费

(二)其他危废处置费

1.可综合利用特殊危废类:≦3元/千克;
2.废弃剧毒化学品类,≦1元/克

其他废弃化学品类,≦20元/千克;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8元/千克;
4.工业废水处理污泥类,≦3元/千克;
5.其他危险废物类,采用焚烧工艺无害化处置的≦5元/千克,固化+填埋方式无害化处置的≦4元/千克。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川发改价格〔2011〕1776号

南发改收费〔2012〕651号

授权市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城管部门或卫生健康部门

是

否

否


十二、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收费


40元/头-180元/头。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农业农村部门

是

否

否

暂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待《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修订后,按新规定放开

 


附件2

南充市嘉陵区2024年度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收费项目

行业主管
部门

收费文件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1

车辆通行费

交通运输

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

川交发〔2005〕101号

川交发〔2016〕27号

川交发〔2017〕45号

川交发〔2020〕26号

企业和个人

详见文件

高速公路经营
管理单位

2

汽车客运站车辆站务
基本服务收费

交通运输

川发改价格〔2011〕1763号

承运人和旅客

汽车客运站

3

地(矿)产交易手续费

自然资源

川价发〔2006〕229号

企业和个人

地(矿)产交易
中心(所)

4

司法服务收费

司法

川发改价格〔2021〕393号

川发改价格〔2022〕226号

企业和个人

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

5

生猪定点屠宰服务收费

农业农村

川办函〔2007〕246号

企业和个人

生猪定点屠宰机构

6

停车收费★

交警部门
城管部门

南发改收费〔2023〕29号

企业和个人

停车场(泊位)
经营管理单位

7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住建部门或
城管部门

南市物发〔2009〕77号

企业和个人

垃圾处理单位

8

危险废物处置费★

环保部门
城管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

川发改价格〔2011〕1776号
南发改收费〔2012〕650号
南发改收费〔2012〕651号

企业和个人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

备注:1.标注“★”号的为市级定价收费项目,其余为省级定价收费项目。    

2.嘉陵区无区级设立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      

      3.岸电服务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后再行公示。      

      4.生猪定点屠宰服务收费标准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待《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修订后,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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