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公布南充市嘉陵区2025年度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等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相关部门: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省发改委《关于公布四川省2025年度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等目录清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5〕543号)以及市发改委《关于公布南充市2025年度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等目录清单的通知》(南发改收费〔2025〕23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南充市嘉陵区2025年度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等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行政法规、《四川省定价目录》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动进入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以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均不得纳入政府定价管理。
二、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制度,对外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执收单位(机构)要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提高收费透明度。
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收费监管,健全举报制度,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
附件:1.南充市嘉陵区2025年度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2.南充市嘉陵区2025年度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南充市嘉陵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2月8日
附件1
南充市嘉陵区2025年度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
类型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详见表后相关文件) |
收费文件 |
定价 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是否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备注 |
|
交通服务收费 |
一、车辆通行费 |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
2020年以前批复收费高速公路(基价+桥隧加收):一类客车为0.50-0.6元/车·公里;一类货车(含专项作业车)0.35-0.39元/车·公里,特大桥梁和隧道适当加收,同一收费区间综合收费标准原则上控制在1.0元/车·公里(超特大桥梁和超特长隧道区间除外);全路段综合平均收费标准控制在0.8元/车·公里。客车车型收费系数为1:2:3:4。 |
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 川交发〔2005〕101号 川交发〔2016〕27号 川交发〔2017〕45号 川交发〔2020〕26号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二、停车收费 |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市辖中心城区起价3元/4小时-5元/小时,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
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 南发改收费〔2023〕29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 |
是 |
否 |
否 |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 | |
|
交通服务收费 |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
(一)拖车费 |
基价(拖行10公里内):一类车300元,每增拖1公里加收10元;二类车400元,每增拖1公里加收15元;三类车500元,每增拖1公里加收20元;四类车600元,每增拖1公里加收25元;五类车700元,每增拖1公里加收30元;六类车800元,每增拖1公里加收35元。 |
川发改价格〔2025〕395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否 |
否 |
否 |
|
|
(二)吊车费 |
基价(吊装6小时内):一类车400元,每增加作业1小时加收50元;二类车500元,每增加作业1小时加收60元;三类车600元,每增加作业1小时加收70元;四类车800元,每增加作业1小时加收80元;五类车1000元,每增加作业1小时加收90元;六类车1200元,每增加作业1小时加收100元。 |
川发改价格〔2025〕395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否 |
否 |
否 |
|||
|
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
1.车辆清洗费:大型20元/辆次;中、小型10元/辆次。 |
川发改价格〔2011〕1763号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
1.一级站:一档2元/票;二档1.5元/票;三档1元/票。 |
川发改价格〔2011〕1763号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否 |
否 |
否 |
|||
|
公共事业服务收费 |
五、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城市居民(包括暂住人口)以人或户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南市物发〔2009〕77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住建部门或城管部门 |
否 |
否 |
否 |
|
|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按职工人数计收,也可按垃圾量计收 |
南市物发〔2009〕77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住建部门或城管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六、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1.主终端收费标准,城镇居民用户:成都市24元/月·户,其他市(州)23元/月·户;农村居民用户:22元/月·户。 |
川发改价格〔2024〕152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广电部门 |
否 |
否 |
否 |
|||
|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七、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
地(矿)产交易服务 收费 |
拍卖金额100万元以下,费率3.5%;100-500万元,费率3%;500-1000万元,费率2.5%;1000-5000万元,费率1.5%;5000-10000万元,费率1%;10000-100000万元,费率0.5%;100000万元以上,费率0.1%。 |
川价发〔2006〕229号 川发改价格〔2015〕86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八、公证服务收费 |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川发改价格〔2021〕393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
|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九、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
(一)法医类司法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川发改价格〔2022〕226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二)物证类司法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
|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
|
十、住房物业管理费 |
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和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多层住宅0.22-1.38元/m²,高层住宅0.88-2.75元/m²。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
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 南发改收费〔2012〕532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房管部门 |
否 |
否 |
否 |
|||
|
十一、危险废物处置费 |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
1.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按每病床每天2元收取。 |
川发改价格〔2011〕1776号 南发改收费〔2012〕650号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住建部门、城管部门或卫生健康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十一、危险废物处置费 |
(二)其他危废处置费 |
1.可综合利用特殊危废类:≦3元/千克; 其他废弃化学品类,≦20元/千克; |
川发改价格〔2011〕1776号 南发改收费〔2012〕651号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住建部门、城管部门或卫生健康部门 |
是 |
否 |
否 |
|
|
十二、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收费 |
40元/头-180元/头。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
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农业农村部门 |
是 |
否 |
否 |
暂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待《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修订后,按新规定放开 |
附件2
南充市嘉陵区2025年度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
序号 |
收费项目 |
行业主管 |
收费文件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
1 |
车辆通行费 |
交通运输 |
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 川交发〔2005〕101号 川交发〔2016〕27号 川交发〔2017〕45号 川交发〔2020〕26号 |
企业和个人 |
详见文件 |
高速公路经营 |
|
2 |
汽车客运站车辆站务 |
交通运输 |
川发改价格〔2011〕1763号 |
承运人和旅客 |
汽车客运站 | |
|
3 |
地(矿)产交易手续费 |
自然资源 |
川价发〔2006〕229号 |
企业和个人 |
地(矿)产交易 | |
|
4 |
司法服务收费 |
司法 |
川发改价格〔2021〕393号 川发改价格〔2022〕226号 |
企业和个人 |
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 | |
|
5 |
生猪定点屠宰服务收费 |
农业农村 |
川办函〔2007〕246号 |
企业和个人 |
生猪定点屠宰机构 | |
|
6 |
停车收费★ |
交警部门 |
南发改收费〔2023〕29号 |
企业和个人 |
停车场(泊位) | |
|
7 |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住建部门或 |
南市物发〔2009〕77号 |
企业和个人 |
垃圾处理单位 | |
|
8 |
危险废物处置费★ |
环保部门 |
川发改价格〔2011〕1776号 |
企业和个人 |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 |
备注:1.标注“★”号的为市级定价收费项目,其余为省级定价收费项目。
2.嘉陵区无区级设立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
3.岸电服务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后再行公示。
4.生猪定点屠宰服务收费标准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待《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修订后,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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