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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03MB1A78247Q/2024-0001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嘉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4-02-07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征收嘉陵区双桂镇、西兴街道、都尉街道、一立镇、世阳镇、安平镇、吉安镇、龙岭镇、安福镇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

时间:2024-02-07 09:00 | 来源:南充市嘉陵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局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征收嘉陵区双桂镇、西兴街道、都尉街道、一立镇、世阳镇、安平镇、吉安镇、龙岭镇、安福镇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依法征收双桂镇、西兴街道、都尉街道、一立镇、世阳镇、安平镇、吉安镇、龙岭镇、安福镇部分集体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2024110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充至潼南(四川境)高速公路(南充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14号)批准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南充至潼南(四川境)高速公路(南充段)工程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南充市嘉陵区双桂镇、西兴街道、都尉街道、一立镇、世阳镇、安平镇、吉安镇、龙岭镇、安福镇部分集体土地,共计334.6068公顷土地(其中:农用地317.7067公顷,建设用地16.9001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充市嘉陵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嘉府发〔202316号)确定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执行,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减半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2010号)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三)安置方式。被征地农民安置方式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7105)、《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有关工作的通知》(南府办发〔202029号)、《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潼南(嘉陵段)和成南扩容(嘉陵段)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嘉府发〔20223号)规定执行。实行社保安置的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执行。实行农业安置的按《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充市嘉陵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嘉府发〔202316号)规定执行。

四、农村村民住宅安置。城市规划区外采取自拆自建方式安置;城市规划区内采取提供安置房的方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充至潼南(四川境)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14号)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告期限为30个工作日。公告中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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