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3MB15925976/2022-0086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6-06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的实施意见(已过期)

时间:2022-06-06 11:15 | 来源: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为切实抓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双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有关畜禽养殖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全区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进行划定。

一、划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原则;

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原则;

 4、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三、禁、限养区划定区域

(一)禁养区

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街道办事处(火花、凤垭、都尉、南湖、西兴、文峰)和工业园规划区村社。

乡镇(街道办)

火花街道办

全部

都尉街道办

全部

西兴街道办

全部

文峰街道办

全部

凤垭街道办

全部

南湖街道办

全部

花园镇

铧尖沟村,江家沟村,仲村沟村,大沟村,楼房嘴村

全部

木老镇

和尚沟村,佛爷岩村,净明院村,唐家咀村,瓦窑咀村,桂花园村,旧板桥村,大树垭村

全部

曲水镇

胜兴村

34

河西镇

长虹村,指南村,三教庙村,长春村,同心村,万树山村,楼房沟村,宝山村

全部

李渡镇

会龙桥村

7社外的所有社

富民居委会,嘉民居委会,土地梁村,羊口村,张家桥村

全部

2、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历史文物遗迹保护区和基本农田。

3、区境内嘉陵江。西河、吉安河、曲水河主河道两侧500米范围内。

4、各建制镇场镇规划区以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等人口集中区500米范围内。

5、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依法划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二)限养区

1、区境内嘉陵江。西河、曲水河、吉安河主河道两侧500米到1000米范围内,其他河流河岸两侧500米范围内。

2、各建制镇场镇规划区500米到1000米范围内。

3、区境内在建或建成的高速公路、铁路、国道318线和212线两侧500米范围内。

4对养殖密度较高的村镇实行总量控制要求。

5、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依法划定的其他限制养殖区域。

(三)适养区

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适养区。

四、管理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区内现有的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照属地+行业的要求,在2017年年底前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各审批部门不再批准新的养殖项目。

(二)在限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有养殖场、养殖小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综合利用零排放。要按照属地+行业的责任要求,加强对养殖场的管理,无污染物防治设施或经整改后达不到综合利用标准的,将依法予以关闭或搬迁。

  (三)在适养区内,根据环境承载和土地消纳能力合理规划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建设,支持养殖场开展种养循环生态养殖、粪污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四)各乡镇(街道)应严格按照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实施意见,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养殖场选址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无序发展和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五)养殖户必须征得项目所在地村、乡(镇)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之后方可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六)新建畜禽养殖场(年出栏50头猪单位以上)必须到乡镇人民政府、环保、国土、农牧业等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涉及划定禁养区、限养区的文件同时废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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