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关于采砂船舶禁采期指定停靠的通告(2024年修订版)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嘉陵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良好采砂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船舶集中停泊区管理指南〉的通知》(川交函〔2022〕245号)要求,现就嘉陵区嘉陵江河道禁采期采砂船舶、指定停靠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年3月1日至8月31日为禁采期,每年9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闰年29日)河道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时和其他依法禁止采砂的时段为禁采期,严禁在嘉陵江嘉陵区河段从事采砂活动。
二、禁采期内,嘉陵区采砂船舶指定停靠点为:嘉陵江东西关库区罗尔湾船舶集中停泊区(河西镇辖区)、羊口船舶集中停泊区(李渡镇辖区)、羊呼坝船舶集中停泊区(李渡镇辖区)、沱湾船舶集中停泊区(李渡镇辖区)、临江船舶集中停泊区(李渡镇辖区),此五处停靠点亦为嘉陵区船舶防汛集中停泊区。
三、嘉陵江嘉陵区河段江面停靠的采砂船舶,必须于禁采期前自行选择指定停泊区定点停靠,或自行离开嘉陵区水域。既不按规定定点停靠也未自行离开的,由交通、公安等执法部门或其执法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或行政强制。
四、采砂船舶指定停靠点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各停泊区区长,负责停泊区的日常管理和信息联络工作。凡在指定地点停泊的采砂船舶,不得擅自离开,因水情汛情或其他原因等需临时移离指定停靠位置的,须提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移离指定停靠位置。凡过境嘉陵江嘉陵区河段的采砂船舶,不得在江面随意停靠,必须在指定地点集中定点停泊,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违者由交通、公安等执法部门或其执法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或行政强制。
五、本通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指定的集中停靠点仅供采砂船舶自行合理选择停靠,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落实人员加强值守,负责做好集中定点停靠期间的船舶水污染防治和船舶、船员的安全等工作。
本《通告》自2024年5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关于禁采期采砂船舶集中定点停靠的通告》(2017年8月23日发布)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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