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陵区房票安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嘉陵区房票安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8日
嘉陵区房票安置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嘉陵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南充市房票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南房联〔2024〕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嘉陵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票安置是指按照嘉陵区现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将相应的安置补偿权益和相关奖补货币量化后,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房票安置对象),由房票安置对象自愿选择购买嘉陵区范围内房源池中商品房(包括商业房、住宅房、车库或停车位)的征收安置方式。房票,即《房票价款确认书》是房屋征收单位向房票安置对象出具自行购买房源池商品房的资金结算凭证,由房屋征收单位开具和管理。房源池是指对已纳入房票安置政策可购买范围内的商品房楼盘的统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陵区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已征收土地、房屋未安置对象和新征收土地、房屋的安置对象。已启动安置房建设的安置对象和锁定安置房源的安置对象不纳入房票安置范围。
第四条 嘉陵区城市发展促进中心为嘉陵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房屋征收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全区房票安置工作,各相关单位(部门)配合。
第五条 相关单位(部门)主要职责:
嘉陵区城市发展促进中心主要负责拟定房票安置实施细则,第三方房地产资产评估机构的选定,产权调换协议的审核,签订房票安置协议,房票金额核算并向被安置户出具房票,对房票安置所需资金进行动态审核。
嘉陵区财政局、区属国企主要负责房票安置资金的筹集、支付及监管。
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对房源池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市场行为监管。
市房地产管理局嘉陵办事处主要负责房票安置房源池的审核与确认,房源池“一房一价”的审核与监控,对进入房源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票安置资金监管等工作。
嘉陵区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房票安置的指导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房票安置政策的宣传解释,配合嘉陵区城市发展促进中心引导组织被征收人签订房票安置协议等工作。
嘉陵区公安分局、司法局、审计局、信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嘉陵区税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共同做好房票安置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源池
第六条 房源池的确认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嘉陵办事处负责,通过公开方式征集,根据相关要求,按程序审核确定并公示。
第七条 申请进入房源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无不良信用信息,且符合银行贷款准入条件;纳入房源池的房源应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问题。纳入房源池的房屋原则上应为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且主体竣工的未售房屋或在售现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市房地产管理局嘉陵办事处提交申请,并按要求报送“一房一价”备案表。房源池以6个月为周期,企业“一房一价”原则上不得高于周期内该项目商品楼盘销售均价。企业须遵守相关申请事项承诺,若发现有虚假宣传、捂盘销售、恶意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取消房源池资格并限制下一轮申请。
第八条 房票安置对象自行选购房源池的房屋,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房一价”的基础上自主协商房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定价格的基础上自愿再给予房票安置对象不低于房价总金额3%的优惠。
第三章 房票核算方式
第九条 嘉陵区城市发展促进中心按程序选定第三方房地产资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在原协议约定安置地段周边或新拆迁项目周边地段评估一般商业住宅房的现实价格,出具评估报告,作为产权面积货币结算依据。
第十条 房票金额核算组成(房票总价款=房票票面价款+房票奖补资金):
一、产权调换改签房票安置
房票票面价款:
(一)产权面积货币结算资金。根据被征收人原协议载明的产权面积,按照项目评估价格核算货币结算资金。
(二)超产权面积安置补助。对应享受优惠面积的,优惠面积部分按(评估单价-原协议补差价格76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核算;非优惠面积部分按(评估单价-原协议补差价格2280元或238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核算。
房票奖补资金:
(一)房票奖励资金(包含:办证税费、维修基金、公摊面积、基础装修补差、物业管理等费用补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按原协议载明的产权面积给予600元/㎡房票奖励;优惠面积给予400元/㎡房票奖励;非优惠面积给予300元/㎡房票奖励。优惠面积、非优惠面积参照《南充市城市规划嘉陵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南府发〔2013〕1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回迁补助。按原协议载明的产权面积给予5元/㎡的回迁补助。
(三)临时过渡费补助。发放6个月临时过渡费(按原协议载明的产权面积给予7元/㎡/月的临时过渡费)。
二、新签房票安置
房票票面价款:
(一)产权面积货币结算资金。按被征收人的产权面积×评估单价结算。
房票奖补资金:
(一)搬家、回迁补助。按产权面积给予10元/㎡的搬家、回迁补助。
(二)附属设施按《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24〕9号)文件结算。
(三)房票奖励资金。按产权面积货币结算金额给予13%的奖励(包含:办证税费、维修基金、公摊面积、基础装修补差、物业管理等费用补助)。
(四)临时过渡费补助。发放6个月临时过渡费(按7元/㎡/月标准计算)。
第十一条 不愿申请房票安置仍要求执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安置房源在嘉陵区范围内现有安置房中调剂统筹安排。
第四章 房票使用规则
第十二条 房票实行实名制,只能用于购买房源池内商品房,不得买卖、质押、非法套现,只限于直系亲属范围内转让,同一家庭户房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并使用,不计算资金利息。房票持有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死亡(失踪)的,合法继承人可在未使用房票使用期限内,凭有效证明向嘉陵区城市发展促进中心申请更名使用。房票遗失的,房票持有人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所有家庭成员或共有成员(未满十八周岁由其监护人)持身份证明原件、《房票安置协议》、作废公告等有效证件到嘉陵区城市发展促进中心如实填写《房票补办申请审批表》,房票签发单位重新补发房票。
第十三条 房票安置对象应在房票开出之日起6个月内使用,超过6个月不再享受房票奖补政策。
第十四条 房票的使用要求及余额结算返现:
(一)房票票面价款使用比例不能低于90%,若使用比例不足90%则按照90%扣除;房票奖补资金可用于购房或直接返现。
(二)房票总价款(含房票票面价款、房票奖补资金)均能作为购房抵扣现金使用,若未使用完则按照本条第(一)项之规定进行结算返现;若购买房屋总价超出房票总价款,不足部分由购房人自行补足。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房票安置的,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过渡费,标准按照住宅房过渡费标准执行,过渡费自出具房票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购买房源池商品房所产生的税费、维修基金、物业、基础装修补差、办证等费用均已计入房票奖补资金中,由房票安置对象按相关规定自行缴纳。
第十七条 房票安置对象应当开设或提供专用账户,用于房票资金结算。
第五章 房票安置程序
第十八条 嘉陵区城市发展促进中心根据安置需求具体拟定房票安置实施方案,报嘉陵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九条 由嘉陵区城市发展促进中心与已征收未安置对象改签《房票安置协议》,该协议签订后,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解除。
第二十条 《房票安置协议》经嘉陵区城市发展促进中心审核通过后,根据协议金额向房票安置对象出具等额房票。
第二十一条 房票安置对象到房源池中自主选购商品房,自行与房产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持房票与房产企业结算,配合办理银行按揭、城中村改造项目贷款等相关手续。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二条 建立由嘉陵区委、区政府分管联系领导和区级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科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推动房票安置工作落实。
第二十三条 房票安置所需资金全额纳入嘉陵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四条 房票安置资金应全部进入房源池项目开设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优先用于本开发项目各项税费的缴纳,只得用于本开发项目建设,不得抽逃、不得挪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部门(单位)、个人和企业在实施房票安置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和套取安置资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嘉陵区公安分局、司法局、审计局、财政局、信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嘉陵办事处、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嘉陵区税务局等部门对房票安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坚决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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