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030082841837/2025-00052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
嘉陵区水务局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5-07-23
发布日期
2025-07-24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赵子河水厂供水区运营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5-07-24 10:50 |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赵子河水厂供水区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七届区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3日

赵子河水厂供水区运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赵子河水厂供水区内(以下简称“供水区”)供水统筹发展,满足居民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规范供水区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水区是指为吉安、金凤、安福、七宝寺、安平、龙岭、盐溪、大通、大兴、龙蟠、里坝、金宝、三会、双桂、一立、新场、土门、临江、双店、华兴、白家、大同、桥龙、新庙、天星、大观、礼乐、桃园、集凤、积善、龙泉、太和、石楼等场镇及辖区农村地区供水的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水区运营管理设施的范围是指赵子河水厂(含附属设施)、供水主管网、加压(泵)站、减压阀及供水区域内的场镇高位水池、场镇主管网、通村主管网、通社(自然村)、入户管网、计量水表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赵子河水厂供水区域内从事供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五条 供水区本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保质保量、保障民生”的原则,构建从源头到龙头的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实现“同水源、同水质、同水价”的目标。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六条 供水区运营管理按照分级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落实供水运营管理保障措施和责任。区政府是供水区运营安全管理保障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全区范围内供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

第七条 区水务局是供水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供水区域内取水、供水、节水工作;负责供水区域内供水工程监督管理;负责对供水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水量调配,协调应急水源供给保障;组织开展供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保护供水设施的意识;加快全域应急备用盐溪水库工程建设。

第八条 区政府依法委托嘉陵水务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水投公司”)作为运营单位,负责供水区公共供水、日常管理、主管网抢修维护,保障供水水质、水量、水压安全;负责制订供水应急预案、供水管网抢修维护制度等,规范供水区内突发供水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供水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第九条 嘉陵生态环境局负责按规定对赵子河水库饮用水源地开展水质监测,对赵子河水库饮用水源地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条 区卫生健康局、区疾控中心负责供水区水质检测和卫生安全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做好供水区供水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投标服务工作;负责制订供水区水费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加强资金统筹,将水源地保护、水质检测、应急处置经费以及水费收取无法覆盖供水成本的价格补差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供水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做好供水区场镇高位水池改(扩)建项目的用地保障。

第十四条 赵子河水库管理所、区升钟水库灌溉保障中心负责赵子河水库的日常管理、防洪蓄水等工作。

第十五条 区国资中心负责供水区内国有资产管理,依法依规划转区水投公司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区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供水区内运营单位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国网嘉陵供电公司负责供水区内电力保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优惠用电价格执行。

第十八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供水区供水价格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破坏供水设施、危害水源安全和污染供水水质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供水区内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负责辖区内供水安全运营保障管理;负责引导督促本辖区内用水个人(单位)足额按时缴纳水费。

第三章 经营服务

第二十一条 区水投公司应采取总表兜售的方式与属地人民政府签订供水协议,对供水区内场镇及农村供水管网延伸区进行供水。

赵子河水厂(含附属设施)、供水主管网、加压(泵)站、减压阀等在总表及其以前的供水设施,由区水投公司负责运营维护。

第二十二条 供水区内各属地人民政府采取自主经营或引进第三方服务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对辖区内(含农村供水管网延伸区所覆盖的行政村)供水进行日常运营维护。

场镇管网、入村入社(含自然村)入户管网及区域内高位水池等在总表以后至计量水表(含计量水表)以前的供水设施,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运营维护。

第二十三条 供水区新增用水(含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遵循下列规定:

(一)场镇新增用水

1.用水个人(单位)向属地人民政府场镇供水运营方申报;

2.场镇供水运营方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采取“有偿建设、有偿服务、节水优先、服务民生”的原则,提出安装方案,收取安装入户系统所需的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等前期费用代为安装或委托其他第三方机构安装。

3.政府投资或区水投公司投资改造场镇管网期间新增用户由区水投公司收取相关费用并代为安装;

4.安装过程中造成的占地、青苗、林木等施工影响费用由属地自行协调解决。

(二)农村地区新增居民生活用水

1.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居民小组会议决议通过,并出具同意安装承诺书,以行政村名义向属地人民政府申报;

2.属地人民政府向区水投公司提出安装申请;

3.区水投公司根据行政村所在地理位置,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采取“有偿建设、有偿服务、节水优先、服务民生”的原则,提出安装方案,收取供水工程安装费代为安装或委托其他第三方机构安装。

4.安装过程中造成的占地、青苗、林木等施工影响费用由属地自行协调解决。

(三)农村地区新增非居民生活用水

1.用水单位向区水投公司提出申请;

2.区水投公司根据用水单位所在地理位置,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采取“有偿建设、有偿服务、节水优先、服务民生”的原则,提出安装方案,收取安装所需的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等前期费用代为安装;

3.供水单位采取总表兜售的方式,与用水单位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

4.总表后端的供水设施由用水单位自行维护;

5.安装过程中造成的占地、青苗、林木等施工影响费用由用水单位与属地协调解决。

第二十四条 区水投公司应按区发展和改革局制订的成本调查结果,对供水区内采取总表兜售的场镇、农村地区明确水费收取标准,按程序审定后,实行统一价格收费。

第二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区发改局按法定程序制定供水价格,实行同网同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价格监督。属地人民政府应推广智能水表、预付费收费,降低运行成本,应加强供水计量设施的维护管理,保证计量准确,应加大水费收缴力度,规范水费计收行为。

第二十六条 区水投公司和属地人民政府应制订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在供水出现问题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抢修或处置。

第二十七条 因施工、设施设备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运营方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灾害或遇紧急事故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运营方应当及时通知用水户,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停水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4小时;预计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运营方应当告知区水务局和属地乡镇(街道),属地乡镇应立即启动供水应急预案,保障用水户基本的生活用水。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二十八条 供水区的供水主管线两侧三米内,取水、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加压(泵)站、电控室、场镇高位水池等围(边)墙外三十米内,为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

区水投公司应当根据确定的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对供水主管道及其相关设施设立明显保护标志。

第二十九条 供水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不得修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挖坑(沟)、取土、堆渣,严禁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

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严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设施;不得拆卸、启封、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区水务局同意,并会同供水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将生产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

第三十二条 供水区内因通乡镇主管网损坏或因抢修主管网造成青苗、林木、房屋等损失的,由属地人民政府会同区水投公司进行现状认定,参照同期区内重点工程建设补偿标准,由区水投公司予以赔偿;特殊情况下,可参照市场行情,协商一致后,由区水投公司予以赔偿。因赔偿标准协商未达成一致,区水投公司可先行抢修,属地人民政府应予正常施工保障。通村主管网、通社管网等总表后供水设施损坏,由属地人民政府和运营单位组织立即进行抢修、维护,青苗、林木等问题由属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供水主管网、加压(泵)站、减压阀等供水设施损坏,造成无法正常供水的,区水投公司应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立即进行抢修、维护,尽快恢复正常供水,保证用户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 供水区因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影响供水设施的,按照“谁施工、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建设单位与区水投公司商定供水设施维护抢修方案,委托区水投公司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区级部门、属地乡镇、供水单位在农村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供水运营方因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处理上报的,由区水务局责令改正,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计量的用水量,按时足额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运营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停止供水并收取滞纳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如其他办法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如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试用期2年,自2025年8月24日起至2027年8月2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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