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部门网站
市级部门网站
解读|南充市嘉陵区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南充市嘉陵区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已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其中有一些关于安置房物业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对其进行解读。
一、物业前期聘请:
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 在安置房小区启动还房工作期间,安置房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委员会)之前,由辖区街道办负责前期物业管理,并公开采购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一条 安置房小区采购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资质标准,服务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报酬根据相关规定和服务合同内容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安置房小区的物业服务办公用房及设施,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物业费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 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在南充市规定标准范围内执行,以“谁受益,谁负担”和“政府补助、逐步退出”为原则,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安置房业主按本办法规定承担物业服务费,政府按本办法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有偿服务具体实施时间如下:
(一)本办法生效后才用于安置的安置房小区,对街道办已采购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费,从该小区安置对象所在项目的还房安置办法规定的过渡费停发之日起开始计收。第一年度的物业服务费在结算还房时预缴。
(二)本办法生效前已完成安置的安置房小区,街道办组织指导安置房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委员会)并完成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物管费。街道办所采购物业企业服务尚在服务期限内的,按第十条执行。
其中老旧安置房小区待功能完善后,由政府移交属地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安置房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委员会)并完成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物管费。功能标准另行制定。
三、前期政府补助物业费细则:
根据《办法》第十五条: 政府对安置房小区(包括自建和购买的小区)从安置房结算交房后开始,该还房应付的物业服务费政府补助期限共计五年,政府补助与安置房业主缴纳分年度按下列规定比例分配:
从2020年开始的第一年:政府补助100%,安置房业主不承担;第二年:政府补助80%,安置房业主承担20%;第三年:政府补助60%,安置房业主承担40%;第四年:政府补助40%,安置房业主承担60%;第五年:政府补助20%,安置房业主承担80%。
第十六条 在政府补助期间内,安置房业主将其安置房进行市场买卖后,丧失还房补助资格。该房屋从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停止政府物业服务费补助,由新业主对物权证确认的产权建筑面积按本小区核定收费价格承担该房屋的全额物业服务费,政府不再补助。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四川省部门网站
市州政府网站
市级部门网站
县区网站
本地网站
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