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与意义
新修订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具体条件,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为保障农民安居乐业,我区决定制定出台区级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和《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2号)有关规定。
三、制定过程
根据相关政策要求,由区农业农村局起草,形成《南充市嘉陵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充分征求了区级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履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规定程序,经过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实施办法(送审稿)》,经七届区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七章三十七条。
第一章是总则,主要明确了执行面积标准为:住房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第二章是申请程序,主要明确了符合申请的条件及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第三章是审批程序,主要明确了申请的流程。
第四章是职能职责,主要明确了审批过程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五章是建房管理,主要明确了外观、面积、施工设计的相关要求。
第六章是法律责任,主要强调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七章是附则,主要明确了实施时间及政策解释。
五、解读机构
(一)解读机构:南充市嘉陵区农业农村局
(二)解读人:熊冬梅
(三)联系方式:13696213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