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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时间:2023-03-25 19:30 | 来源:南充市嘉陵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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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为响应党的二十大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要求,基于我区法治政府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新需求,结合我区实际,区人民政府出台《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进一步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三)《南充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三、制定过程

通过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南充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省市规定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结合嘉陵实际、借鉴其他县(市、区)工作经验,拟制了《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区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的意见,各单位均表示无意见,并由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作法制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经七届区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

四、主要内容

《规则》分四章、共五十九条,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明确了我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及管理方式

《规则》通过“列举法”框定了我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列举事项共19项,主要体现在正文第三条中。同时,强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动态目录管理,可根据党委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实际情况,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适时调整。

(二)明确和规范了决策的五大法定程序

《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大法定程序逐一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其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是合法性审查必经的前置程序。

一是规范了决策草案的形成过程。要求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等合法性审查的前置程序应当进行。听取公众意见的方式可以是召开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走访等;对于一些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决策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

二是明确了合法性审查为必经程序。规定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方案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审核、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提请区人民政府审议。区政府办将决策事项提请区人民政府审议前,初审认为材料齐备的,经区政府分管该决策事项的领导批示同意后(包括提请区政府审议的请示、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及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制定依据、内审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表、尽职调查等材料),由区政府办向区司法局出具办文通知,并附决策草案及相关资料;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退回决策起草部门补充完善。同时规定了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不得随意压缩审查时限,区司法局主要对决策的主体、权限、程序、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决策草案按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三是明确了集体讨论决定为必经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要求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区长最后发表意见。拟作出的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时候,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并及时通过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三)规范了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与调整程序

《规则》在建立健全决策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制度基础上,规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同时完善了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了区政府办应当对决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工作进行跟踪检查、督办,对决策承办单位未严格履行决策前置程序和未严格审查导致行政决策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解读机构

(一)解读机构:南充市嘉陵区司法局

(二)解读人:林诗涵

(三)联系方式:0817-6012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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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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