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依据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促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公平、公正,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租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保发〔2021〕26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以解决其基本住房问题的住房保障措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三、 申请与审核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配偶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未婚、离婚或丧偶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特殊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所有类别家庭或个人应当满足在城区(指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及经开区的城市建成区)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未持有非住宅用房且未同时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并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同类别家庭或个人还应同时分别符合的条件。
四、申请附表
提供了相关申请表格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