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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嘉陵区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
一、法律依据 为加强社会组织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强化信用约束,扩大社会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信息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认定条件 社会组织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且违法行为已被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民政部门将其载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报或接受年检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
(三)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五)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0000元罚款处罚的;
(六)通过登记的住所、法人、联系电话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
(七)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核准、备案、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八)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
(九)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十)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印章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社会组织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但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书面证明该社会组织对此不负直接责任的,可以不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第七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将其载入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
(一)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
(二)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
(三)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
(四)受到50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五)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警告或者不满50000元罚款处罚的;
(六)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七)连续两年未按规定进行年报或接受年检的;
(八)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三、移出条件 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移出活动异常名录,民政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
四、公开发布 经核实确认,作出将社会组织列入异常名录和失信黑名单的决定后,应通过网站或媒体予以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社会组织名称、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五、更新频率 民政部门负责发布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失信黑名单,每年进行更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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