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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03MB15925976/2020-0156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6-01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嘉陵区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6-02 17:10 | 来源:嘉陵区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南充市嘉陵区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六届123次常委会议和区政府六届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日

南充市嘉陵区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安置房物业管理活动,提高安置房业主居住质量,保障安置房维护管理需要,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安置房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安置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发展原则和统筹兼顾、政策引导、行业监管、属地管理、业主自治的管理模式,积极稳妥地引导各个安置房小区逐步建立社会化、市场化的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机制。

       第四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辖区内的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和协调安置房小区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依法履行职责。各社区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区发改、财政、公安、民政、司法、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

第二章  安置房管理

       第五条 全区的安置房房源在建设完成达到使用条件后,交由区城市发展促进中心统筹、分配,依法依规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和维护,按产权调换协议约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还房安置。

       第六条 对于安置小区剩余的住宅、临街商业和其他底层非住宅房屋,在“保障安置、随还随安”的原则下由城市发展促进中心代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侵占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 安置小区公共部位和公共区域的广告、停车位所产生的收益,优先用于物业专项维修、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八条 在安置房小区启动还房工作期间,安置房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委员会)之前,由辖区街道办负责前期物业管理,并公开采购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条 安置房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委员会)后,物业服务企业由小区业委会自主组织选聘,进行自主管理。

       第十条 安置房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委员会)后,原辖区街道办所签物业服务合同尚在服务期限内的,由辖区街道办和业委会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安置房小区采购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资质标准,服务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报酬根据相关规定和服务合同内容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安置房小区的物业服务办公用房及设施,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在南充市规定标准范围内执行,以“谁受益,谁负担”和“政府补助、逐步退出”为原则,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安置房业主按本办法规定承担物业服务费,政府按本办法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有偿服务具体实施时间如下:

      (一)本办法生效后才用于安置的安置房小区,对街道办已采购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费,从该小区安置对象所在项目的还房安置办法规定的过渡费停发之日起开始计收。第一年度的物业服务费在结算还房时预缴。

      (二)本办法生效前已完成安置的安置房小区,街道办组织指导安置房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委员会)并完成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物管费。街道办所采购物业企业服务尚在服务期限内的,按第十条执行。

       其中老旧安置房小区待功能完善后,由政府移交属地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安置房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委员会)并完成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物管费。功能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政府对安置房小区(包括自建和购买的小区)从安置房结算交房后开始,该还房应付的物业服务费政府补助期限共计五年,政府补助与安置房业主缴纳分年度按下列规定比例分配:

       从2020年开始的第一年:政府补助100%,安置房业主不承担;第二年:政府补助80%,安置房业主承担20%;第三年:政府补助60%,安置房业主承担40%;第四年:政府补助40%,安置房业主承担60%;第五年:政府补助20%,安置房业主承担80%。

       第十六条 在政府补助期间内,安置房业主将其安置房进行市场买卖后,丧失还房补助资格。该房屋从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停止政府物业服务费补助,由新业主对物权证确认的产权建筑面积按本小区核定收费价格承担该房屋的全额物业服务费,政府不再补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用于安置的所有房屋应达到建筑法规定的验收合格的质量标准,房屋保修和房屋维修基金按相关规定管理和执行。

       第十八条 安置房物业服务费标准在规定收费价格范围内,结合服务等级和安置小区多层和高层等实际情况,在采购物业服务时依法依约进行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安置房物业服务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安置房在获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时,依据本办法规定和产权调换安置协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由安置房业主承担的费用。

     (二)安置房业主:是指本行政区域内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和被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被拆迁后,由实施单位依法进行产权调换安置而获得安置房的被拆迁人及共有家庭成员。

     (三)安置房:是指由区政府统一规划建设或组织实施(含以购代建的安置用房),用于对被拆迁人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居住、经营(含非住宅)用房。

     (四)老旧安置房小区:是指区政府已于2015年1月1日以前安置入住的小区。

     (五)购买的安置房小区:区政府购买的连片商品房用于安置的小区。

       第二十条 在本办法生效后,新启动的拆迁项目和已拆迁待安置的项目应将相关规定纳入项目文件中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城市发展促进中心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发布,30日后生效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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