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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03MB15925976/2020-0157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9-25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嘉陵区小微企业 “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9-28 17:25 | 来源:嘉陵区人民政府

区政府相关部门、各企业:
       《南充市嘉陵区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六届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5日


南充市嘉陵区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充市嘉陵区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扶持壮大小微企业发展,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2018年版)》有关要求,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以下简称“市建行”)约定双方合作开展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为规范“助保贷”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是指市建行向“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发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区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资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助保贷”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生产经营周转,可以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信贷业务,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股票、期货与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四条  业务释义
(一)小微企业池是指由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和建设银行共同认定,可以申请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优质小微企业群体。
(二)企业保证金是指由“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市建行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偿还该企业贷款本息。
(三)风险补偿金是指政府提供的对建设银行为企业发放“助保贷”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按一定比例进行代偿/补偿的资金。
(四)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是指由政府成立,负责“助保贷”业务运转、风险补偿金使用等事项的管理机构。
第二章 风险补偿金和企业保证金的管理
第五条  企业保证金缴纳
贷款审批通过后,经办机构通知企业按照约定比例将企业保证金缴存至企业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池资金来源
风险补偿金池由政府风险补偿金组成。政府风险补偿金首次入池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形成资金的规模效应和杠杆放大效应。市建行发放的“助保贷”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政府风险补偿金的6倍。当市建行发放的“助保贷”贷款余额超过政府风险补偿金的6倍时,区政府按预计新办理“助保贷”业务量的1/6追加交存风险补偿金。
第七条 企业保证金缴纳比率
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办理“助保贷”业务时,按实际获得贷款额的5%缴存保证金。
第八条 风险补偿金池账户管理
区政府授权区经信局在市建行开设政府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不得与其他账户混用,实行封闭运行。账户内资金的提取和支用,须逐笔经区政府、市建行双方审核,且用途仅限于补偿“助保贷”业务逾期贷款本息或利息收益支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风险补偿资金由市建行以协议存款方式约定存款利息,以提高资金收益。区政府和市建行于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风险补偿金池资金对账。
第九条 企业保证金使用
企业贷款发生逾期后,设置30天的共同追偿期,由市建行与区政府共同对企业进行追偿,按相关要求执行风险缓释措施,其间追偿所得全部用于归还借款人在建设银行的贷款本息。共同追偿期结束后尚未还清贷款的,市建行通过扣划企业保证金,冲减逾期贷款本息。
第十条 风险补偿金使用
(一)风险补偿金使用范围
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应覆盖“小微企业池”中所有“助保贷”业务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含复利和罚息),按照约定比例补偿。
(二)共同追偿期结束且扣划企业保证金后尚未还清贷款的,由市建行向区政府提交代偿申请,区政府用开具支票的形式以风险补偿金代偿其分摊的逾期贷款本息(截至贷款到期日的逾期贷款本金以及截至风险补偿金扣收之日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
(二)风险补偿金使用程序
共同追偿期结束且扣划企业保证金后尚未还清贷款的,由市建行和区政府各按50%进行分摊,市建行向区政府提交《关于使用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助保贷”的函》,贷款逾期60天内由风险补偿金进行代偿。
第十一条 企业保证金的返还
企业保证金在该贷款企业“助保贷”业务合作期内不退还企业,待市建行与该贷款企业“助保贷”业务合作终止且市建行发放的“助保贷”贷款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结清后,企业助保金一次性返还贷款企业。
第三章 贷款对象、基本条件与担保方式
第十二条 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南充市嘉陵区辖区内工业、科技、创新型等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建设银行最新的客户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为小微企业助保贷“小微企业池”的企业,“小微企业池”企业由区政府和市建行双方各自推荐,经共同审查通过后进入名录,作为“助保贷”业务潜在目标客户;
(二)借款人要满足在建设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
(三)符合南充区域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符合建设银行行业信贷政策;
(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第三方征信渠道由市建行结合南充情况确定);
(六)客户同意办理“助保贷”满足其融资需求,愿意配合区政府和市建行开展“助保贷”业务,在市建行分支机构开设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七)无参与非法民间借贷、高利贷行为,无购买期货、股票等高风险金融投机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八)例外情况由区政府、市建行负责核准。
第十四条 担保方式
贷款企业需向市建行提供不低于贷款金额50%的市建行认可的抵(质)押或保证。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实际控制人及配偶或主要股东须同时向区政府、市建行承担个人连带保证责任。必要时,贷款企业还需向区政府提供一定的反担保措施,如担保公司担保、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机器设备抵押、承兑汇票抵押等。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五条 贷款额度及期限
单一客户“助保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叁佰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壹年。
第十六条 贷款费率
市建行贷款利率原则上按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执行。
第十七条 还款方式
本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
第五章 贷款业务操作
第十八条 客户筛选
贷款客户主要从“小微企业池”名录中筛选,名录企业由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建行双方各自推荐、共同审定后,报区委、区政府领导审定。
第十九条 贷款申请
企业申请贷款需同时向区政府、市建行提出书面申请,贷款所需资料按各自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客户调查
区政府授权区经信局组建独立的调查小组,对符合准入条件的贷款申请人进行实地尽职调查,重点对申请人借款用途、还款资金来源、盈利能力和成长性以及第二还款来源等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完成后要形成调查报告,调查小组成员要在调查报告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贷款审批
区经信局召集区财政局、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工商联、教科体局、金融工作局、双创中心等相关部门召开内部贷款评审会,对贷款进行评审,并以书面形式将评审意见提交市建行。市建行根据自己的贷款操作规程独立地开展调查、准入、审批等操作。
第二十二条 审查备案
市建行根据审批结论,向区政府提交《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推荐函》及相关资料。区政府授权区经信局审查同意后,出具《“助保贷”业务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缴纳保证金、风险补偿金
贷款审批通过后,贷款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缴纳保证金;区政府按本办法第六条缴存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
市建行在取得区政府出具的《“助保贷”业务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后,通知贷款企业缴存保证金、签订相关合同、落实贷款条件等。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实际控制人(及配偶)或主要股东与区政府签订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还需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二十五条 贷款发放
市建行信贷执行人员要对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贷款审批条件、合同条款已落实,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抵(质)押登记手续已办妥,企业对区政府的相关(反)担保手续已办妥,按照约定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区政府(附贷款合同、保证金缴纳凭证等)。
第六章 贷款回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正常回收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二十七条 保证金补偿
贷款逾期后60天内,市建行根据约定及时启动补偿程序,由建行直接通过柜面操作扣划企业保证金,冲减逾期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 债务追偿
使用企业保证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补偿后,市建行向贷款企业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市建行债权,剩余部分按顺序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保证金所承担损失。区政府有权执行企业反担保,弥补补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市建行、区政府各自按其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助保贷”业务贷后检查。
第三十条 区政府与市建行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贷款企业情况,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区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损失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黑名单,同时采取行政、司法等手段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备注:本办法中企业为在嘉陵区注册企业。

相关链接:http://test.jialing.gov.cn/zwgk/zcjd/202009/t20200928_15444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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