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已经七届区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4日
嘉陵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南充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等规定,结合嘉陵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嘉陵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执行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区委、区人大重要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区人民政府部门起草,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嘉陵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和区域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镇化发展规划、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数字经济规划等重点专项规划;
(四)重大经济和产业政策及发展措施,重大经济体制改革事项,重大经济运行风险处置方案措施;
(五)重大财政资金管理和其他国有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六)区级年度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追加(减)重大事项,区级财政出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或注资等事项;
(七)重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年度政府投资计划,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区本级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查和建设模式、项目业主、资金来源等实施方案的确定;
(八)区级重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项目的投资回报率、回报年限和风险分担事项;
(九)制定和修改重要招商引资扶持政策和管理制度,以区人民政府名义签订招商引资项目协议和补充协议(含产业资金扶持等优惠条款),以及变更由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项目协议社会投资主体和其他协议关键性内容;
(十)需要由区本级财政扶持奖补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以及需由区本级财政扶持奖补资金概算等事项;
(十一)重要国有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嘉陵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区级登记权限的国有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处置重大事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重大事项;
(十二)重要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行政事业单位重大国有资产购置和处置事项;
(十三)区级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改制等重大事项;
(十四)直属管理的国有融资平台公司企业产权转让、资产转让、资产合作等重大交易事项,以及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等重大对外投资事项;
(十五)制定和修改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预案;
(十六)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隐患处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的重大事项;
(十七)制定城市建设、市场监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教育科技体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公共安全、公共服务、社会稳定等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十八)以区委、区政府名义举办、承办的重大节会、招商推介会、大型庆典活动等事项;
(十九)其他需要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的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则。
决策事项是否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建议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征集当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拟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区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名称;
(二)决策承办单位;
(三)决策时间安排;
(四)其他需要包括的内容。
第六条 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上级党委政府要求和区委区政府年度工作部署的实际情况,可以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八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
第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规则的组织实施。
区司法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区级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承办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十三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区政府领导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区政府工作部门或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交办有关部门研究论证,提出拟办意见。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并明确倾向性意见。
第十六条 决策事项涉及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区人民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当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处理。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
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当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第十八条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九条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于召开座谈会5日前送达与会代表。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可以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听证会可以设旁听席位,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第二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对于不采纳的意见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二十四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3名以上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决策承办单位不得强制、诱导专家、专业机构出具特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应当提供书面论证意见,并署名、盖章;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并请参会专家签字确认。
决策承办单位对专家、专业机构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作为形成决策草案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并建立健全规范管理制度,完善行政决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七条 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八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决策事项在财政经济、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或者法律纠纷等方面可能产生的风险作出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减缓化解措施和处置预案。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第二十九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区人民政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可以暂缓决策,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五节 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条 决策草案提请区人民政府审议前应当经过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通过。
决策承办单位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可以指定相关科室进行合法性审查,也可以委托法律顾问或者本部门公职律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协商,应当有本单位法制机构的人员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
第三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对区人民政府拟审议、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按照要求完成决策事项的前置程序,并负责审查过程中的资料收集、补充等配合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合法性审查范围:
(一)人事任免、考核、奖励、记功、处分等组织人事管理事项;
(二)机构编制事项;
(三)会议纪要、工作报告、工作总结等无决策内容的事项;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五)根据生效的表彰(扬)、奖惩性文件进行的表彰(扬)、奖惩事项;
(六)目标管理责任书、工作任务分解、工作要点、考核结果等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工作措施等;
(七)依法执行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的事项;
(八)已生效的重大合同(协议)的履行,但涉及重大合同(协议)变更的事项除外;
(九)向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函件;
(十)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
(十一)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审计、鉴定等专门意见;
(十二)制定仅涉及专业技术范畴的规划、规范和标准;
(十三)其他应当由政府部门或区政府领导依职权决策的一般决策事项;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对决策事项的程序另有规定的决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报送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决策承办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提请区人民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及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履行法定程序说明等);
(三)征求意见汇总及意见采纳情况,包括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情况;征求公众意见情况(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听取相关群体意见情况;有争议意见的,提交争议意见协调情况等相关资料;
(四)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提交专家论证意见;
(五)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六)应当进行公示、听证的,提交公示、听证材料;
(七)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的,提交《公平竞争审查表》;
(八)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文件或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九)涉及以区人民政府名义签订的重要合同(协议)的,提交决策承办单位尽职调查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相对方的工商登记信息(企业信用信息)、近三年来业绩情况、是否进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涉及司法案件情况等可能影响企业履约能力的资料;
(十)涉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提交初步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审核意见等资料;
(十一)涉及招商引资项目的,提交由决策承办单位出具的项目招引可行性分析报告(决策承办单位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项目招引可行性分析),引进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等项目,还应提供咨询相关行业专家意见资料;
(十二)经过专题会议或其他会议研究的,提交会议纪要;
(十三)决策承办单位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十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及借鉴经验的相关资料;
(十五)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五条 合法性审查运转流程
(一)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事项草案报送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
(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收件后,根据决策事项类别按照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决策承办单位报送材料是否齐备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作出处理。材料齐备的,经分管该决策事项的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区司法局出具办文通知,并附决策草案及相关资料;材料不齐备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完善。
(三)区司法局收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通知后,应及时对决策草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决策草案按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并加盖“合法性审查专用章”;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补充资料、补充征求意见、补充专家论证或评估、核实相关依据和资料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2个工作日内未能补充相关资料的,区司法局可以将决策草案退回。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的时间。
(四)合法性审查运转流程相关环节,应当履行送达、签收的手续,实现全程留痕。
第三十六条 区司法局在审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一)书面审查;
(二)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说明情况和补充资料;
(三)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四)组织嘉陵区法律顾问团、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五)组织有关单位集体会商;
(六)实地调查核实;
(七)其他方式。
第三十七条 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但为了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需要立即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主体是否合法;
(二)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三)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四)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三十九条 对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报区人民政府。
(一)不属于区人民政府决策权限、请示主体不适格或决策内容违法的,写明依据和理由,出具决策事项不合法的意见书;
(二)决策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均合法的,出具决策事项合法的意见书;
(三)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出具法律论证意见或明示法律风险的意见书;
(四)对于合同(协议),可以在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作出法律风险的提示或法律建议意见;
(五)对于虽然属区人民政府决策范围,但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或者明确不属于合法性审查范围的,作出不属于合法性审查范围的意见书。
第四十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是区人民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备材料。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人民政府集体讨论。
对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所涉决策草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补充、修改决策方案或终止决策;补充、修改后的决策草案重新按程序报请区人民政府决策;第(二)(三)(四)项所涉决策草案可以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策;第(五)项所涉决策草案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决策。
第四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存在争议或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的分管区政府领导需协调合法性审查机关和有关单位进行集体会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按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二条 区司法局应当建立合法性审查工作台账,完善合法性审查审签及档案归档制度,对相关资料应妥善保存并建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仅限区人民政府决策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泄露相关内容。
第六节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四十四条 决策草案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十五条 提交审议的决策草案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区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六条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区长最后发表意见。区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四十七条 区长在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对决策事项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再次讨论或者暂缓的决定。
决定暂缓的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提请区人民政府再次审议,是否再次审议由区长决定。
第四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四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五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有关单位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三章 决策执行与调整
第五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区人民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十三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区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则履行相关程序。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三)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五条 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决策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的,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同意后,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对决策内容作重大修改的,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决策内容和政府安排部署,对决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工作进行跟踪检查、督办,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未严格履行决策前置程序或在履行过程中敷衍应付、弄虚作假,区司法局未严格审查导致行政决策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参照本规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则制定决策工作程序。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嘉府发〔2017〕30号)、《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嘉府办发〔20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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