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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认真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特编制了《南充市嘉陵区世阳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信息公开范围
本镇工作动态、组织机构、工作计划、统计数据、财政信息、人事信息、应急管理、重点领域信息等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2.“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3.“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4.“一事一申请”的原则。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一)主动公开
1、主动公开方式
通过南充市嘉陵区世阳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镇政府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窗口办事指南以及广播等方式进行公开。
2、主动公开地址
南充市嘉陵区世阳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大厅
(二)依申请公开
1、依申请公开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下列信息不予公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1.依申请公开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书面的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出;采取书面形式确实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到镇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口头申请,由相关责任人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应由申请人本人签名确认。对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工作人员应做好登记。(申请需要出示有效证件的信息时,申请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书面(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到镇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依申请公开受理程序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的程序进行。不属于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3.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处理办法
对于已经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认真细致地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要求申请人加以完善、重新提交申请。
(1)不能有效确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申请人生产、生活或者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联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证明材料;
(2)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时,可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3)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超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时,可告知申请人进行更改;
(4)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分属多个部门(单位)制作或保存时,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
(5)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6)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7)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
对由于以上原因需重新提交申请的,受理时间以重新收到申请之日算起;申请人不予重新提交申请的,视为申请人撤回申请。
对于已经审查通过的政府信息申请,镇政府应做好以下办理工作: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职责单位的,还应告知申请人该部门(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六、同一申请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反复提出公开申请,可以不重复答复;
七、申请的政府信息需要单位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的(做区分处理的除外),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八、在规定的最后时限答复时,不能提供申请人要求的具体内容的,要确定并告诉申请人提供的期限。
答复一般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申请人对答复形式没有明确要求的,原则上以书面的方式答复申请人。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工作日内;因更改、补充等原因重新提交申请的,以重新提交受理之日起计算答复时限。)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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